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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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用惩戒的分类

如果法律分类合理,对不同失信行为施以不同的信用惩戒种类,事情就会变得简单很多。韦伯曾说,社会学者的任务就是对社会现象纯粹的和理想的各种类型进行描述,并且从它们中演绎出社会制度的典型功能、效果、成绩和缺陷以及社会统治的方式,〔美〕博登海默:《博登海默法理学》,潘汉典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69页。法学亦是如此。在韦伯看来,如果要真正去分析一个法律概念的纯正本质,首先要划出各种类型,并把这些类型和其他类型区分开来,确认出它们对于社会机构发生怎样的特定后效。从这个意义上看,为了解释信用惩戒这个名词,要事先画出一幅信用秩序图,当信用惩戒的所有特征都齐全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分析出信用惩戒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产生的后效如何。毕竟,对于同一个行为,比如无证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惩戒不止一项,除了罚款、拘留等惩戒,还可能被列入信用记录,作为未来信用惩戒的依据,这些惩戒形式在共同发生作用,没有任何一个工具可以详细表明这些因素各自起到什么比例的作用。

但辛普森教授提到,法律分类绝不仅仅是为了方便起见,“将杂乱无章的大量法律资料随意地分作不同的小类,而是反映了关于法律结构或目的等基本思想”〔美〕布赖恩·辛普森:《法学的邀请》,范双飞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8页。。美国学者格雷(Gray)也说,“能够把法律完善地分类的人即有完全的法律意识”,转引自〔美〕博登海默:《博登海默法理学》,潘汉典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84页。这话是真确的。对信用惩戒进行分类的价值在于对各式失信行为及当中差别进行归类,企图找到一般化的事实法则,这是很多学者梦想的,有一条一般性的法则躺在失信乱象里面,只要找到这条法则,就可以适用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失信情形,而不必动用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来补住立法的漏洞。如果有一个信用惩戒的一般性法则,并可以适用于各种情形,那么法官的任务就不那么复杂了,他们只是尽力通过逻辑推理将特定的失信事件或行为归入对应的信用惩戒法规之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当年,语词的精确是至高无上的法宝,每一次失足都可能致命,而如今,法律已经走过了它形式主义的初级阶段”,〔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59页。我们不再过分执着于法律的文字,因为法官可以读出法律中的隐含意义。

在学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信用惩戒做过不同的分类。比如陈文玲依据惩戒的来源将失信惩戒制度分为行政性惩戒、监管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以及司法性惩戒。陈文玲:《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任务》, 《管理现代化》2004年第4期。李锋依据惩戒的内容将失信惩戒方式分为人身自由惩戒、财产惩戒、资格惩戒以及道德惩戒四个部分。李锋:《社会主体信用奖惩机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4页。除了以上分类形式,还可以做如下分类。

一 广义的信用惩戒和狭义的信用惩戒

狭义的信用惩戒指对法律意义上失信行为的惩戒,包括对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行为的惩戒,狭义信用惩戒将事后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过失违法行为等摒除在信用惩戒之外,回归信用惩戒的价值原点。正如《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参见《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社会信用立法主要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

广义信用惩戒指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不诚信行为包括违反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社会义务的行为,违反社会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道德义务,不承担责任,有损公平正义或损害他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相比狭义信用惩戒,广义信用惩戒延展到对情节严重的不道德行为的惩戒,这是当下行政管理领域不当扩张信用惩戒范围的趋向所致,我国多个地方出台的社会信用条例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比如河南省将拒服兵役、网络诋毁他人等行为纳入信用惩戒。广义的信用惩戒的缺陷是无限扩大信用惩戒的边界,将违法违约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不道德行为统统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范畴,使信用惩戒脱离了其原本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本来面貌,以致很多地方的社会信用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文明行为准则》之间有交叉。

二 经济领域、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文化教育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信用惩戒

社会学上的“区域比较法”,对不同区域加以现实描述,然后将原有状态和现有状态进行比较,社会变迁的过程得以呈现。费孝通:《怎样做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98页。同理推之,不同社会领域内的失信行为表现不同,这些社会领域引入信用惩戒之前和之后的状态亦不同,比如自从征信报告在金融机构出现之后,以前种种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失信现象得以改善,如果银行将以前的状态和现在的状态相比较,经济领域信用惩戒的变迁过程就十分明显了。从现在信用惩戒适用的领域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经济领域的信用惩戒。我们应该能够获得相似的认识,即最早的信用惩戒发端于经济领域,自经济领域开始,慢慢向社会其他领域延展和扩张。常见的信用惩戒见于金融领域,早在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就规定,骗领、冒用、伪造、变造银行卡以及恶意透支、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同时规定,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来决定是否发放卡片以及确定信用额度。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这意味着对于那些资信欠佳的申请人,银行有拒绝发卡的权利,他们将丧失将来的信用利益。客观来说,信用惩戒发端于经济领域,这种说法应该不会招致太大的反对。

第二类是社会公共管理领域的信用惩戒。如今已经有一种倾向,即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将信用惩戒应用于更广泛的社会领域,而不大顾及特殊的环境或者该时该地的特殊性。因此可以看到,信用惩戒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开始大行其道,以交通管理部门为例,交通事故数量的逐年攀升刺激了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规被记入个人征信,对具有党员身份的交通违规者进行曝光也是近些年出台的新手段。信用惩戒的出现,让部分管理者在现有的社会管理手段之外找到一剂新药,将其迅速且普遍地应用到社会公共管理领域的多个角落,造成一种信用惩戒万能的假象。

第三类是文化教育领域的信用惩戒。文教领域的信用问题曾经一度被看作是个人事项,属于法外之地。近年来,学术丑闻多发,引起国内外关注,有学者专门对比可能导致美国和中国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学术不诚实的几种信念和价值观,研究结果表明,年轻、宽容、超然,信奉、相对主义、宗教的学生更容易接受学术不端,与美国学生相比,中国学生更宽容和独立,他们对学术不诚实的接受较不敏感。See Mohammed Y.A.Rawwas, Jamal A.Al-Khatib, Scott J.Vitell, “Academic Dishonesty: A Cross-Cultural Comparison of U.S.and Chinese Marketing Students”, J ournal of Marketing Education, Vol.26, No.1,2004.每年不间断出现的学术不端丑闻使教育和学术蒙羞,比如南京大学的“梁莹事件”,为建立学术诚信、学术规范的教育制度,纳入惩戒范围的学术不诚信行为应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2016年6月,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发布,其第二十七条将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伪造、冒名、虚假学术信息等行为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2018年11月,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机构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科技计划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还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机构。2019年9月,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这意味着未来科研诚信将不再囿于个人事项或单位内部事务,而是作为科研诚信案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明确的调查程序和处罚根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彻底告别无法可依的时代,国家在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上的决心可见一斑。当然,除了科研不诚信,其他行为也会在文教领域引起负面的评价,导致信用惩戒的出现。在我国,2018年学者沈某因私德有亏被单位解聘,在笔者正为本书写作踌躇不安之时,2019年11月俄罗斯著名历史学教授索科洛夫因谋杀罪被圣彼得堡国立大学以“不道德行为”为由开除了教职,其获得的法国荣誉军团勋章被取消,可见,对文化科研从业者的精神品质的要求中外是一样的。

第四类是政治领域的信用惩戒。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要承担信用责任,中外同理。美国学者亚历山德拉·基辛格(Alexandra Guisinger)等研究国际危机中国家声誉与政治制度的相互作用,认为国家信誉源于对未来的期望,而保持诚实的良好记录则不断获得收益。对于国家而言,有两种环境,第一种环境中,一个国家的诚实记录保存在整个国家之内;另一种环境中,声誉在单个领导者中保存,即领导人对国家声誉负有责任。See Alexandra Guisinger, Alastair Smith, “Honest Threats: The Interaction of Reputation and Political Institutions in International Crises”, J 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46, No.2,2002.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轻则给予警告处分,重则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涉及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考核、安置复转军人、职称评定或征兵等工作中,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或以权谋私的,轻则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重则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信用惩戒在第八十条也有体现,在发展党员时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轻则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重则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专门提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这种严重不诚信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日常工作中,如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暗示、唆使、强迫下级报假情、说假话的,要加重处分。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指明要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这里并没有提及党员身份,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也是有明显界分的,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而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则同时适用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失信公职人员将面临的处分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规定。

三 纯粹的信用惩戒和连带的信用惩戒

纯粹的信用惩戒指的是仅仅针对失信行为本身进行惩戒,而不延及其他方面,比如针对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信用惩戒,失信的惩戒止于合同条款,不存在其他外部惩戒力量的介入,排除了一切不和失信直接相关的因素。纯粹的信用惩戒完全根据失信行为本身的危害予以惩戒,比如赔偿他人的损失或其他方式,这种惩戒是即时的,效果立刻显现,对失信人的打击也是直接的,毫不含糊。

连带的信用惩戒不仅仅惩罚失信行为本身,还要对和失信行为密切相连的其他方面进行关联性惩罚。如果一个律师因作伪证受到刑事制裁,律师协会通常基于司法裁判对该律师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剥夺从业资格,已经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也有权解除诉讼委托,这在本质上是连带的信用惩戒。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具有隐瞒、欺骗等不诚信行为的公民除了被依法处置之外,还可能收到来自职场的罚单,比如2020年初从美国返华的黎女士隐瞒病情的不诚信行为被曝光后,被所在美国公司解职,理由是“在未告知公司并忽视健康专业人士建议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返回中国”,其个人行为与公司价值观相悖,其承担的不仅有来自政府的以行政为主导的信用惩戒,还连带着道德谴责的社会性信用惩戒和来自职场的信用惩戒。

除了连带性,不确定性是连带的信用惩戒的另一个明显特征,连带的信用惩戒有别于纯粹的信用惩戒,它是不确定的,它和之前的失信行为相关联,但并不必然发生,正如并非每个不诚信的当事人都会收到来自职场的解雇通知一样。这种带有连带特征的信用惩戒有时甚至没有固定依据,它有时是自发产生的,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比如来自职场的信用惩戒就是这样的情形。

四 单一惩戒和联合惩戒

单一惩戒指由直接监管机关做出信用惩戒。信用惩戒机构单一,如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单一惩戒以直接监管机关具有惩戒的权限为前提,不具备惩戒权限的机构不能做出单一惩戒。单一惩戒表现为失信行为仅仅受到最直接主管机构的单一制裁,比如火车“霸座”行为,铁路部门可以直接采取信用惩戒,限制当事人通过铁路出行。

联合惩戒指的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一个机构采取多种惩戒措施或多个机构联合做出多种惩戒措施的一种信用惩戒方式,它是相对于单一惩戒而言的。联合的方式分为两种:惩戒内容的联合和惩戒机构的联合。惩戒内容的联合指对惩戒对象采取两种以上的惩戒措施;惩戒机构的联合指的是跨部门联合惩戒,多个部门联合起来施以多种惩戒措施。在我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机构可以是行政机构、司法机构、被授权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多个机构联合惩戒通常以签署合作备忘录的方式建起联合惩戒的大网。在联合的路径上,信息共享是多个机构联合惩戒的前提,共享的路径通常是一个主管机构定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机构提供失信信息,并在信息公示系统或官网向社会公布,其他机构依照备忘录的规定执行联合惩戒,再将信用惩戒的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先前的机构。以征信数据库的信用信息记录为基础是联合惩戒的一个特征,和失信行为密切关联的相关机构根据信用记录做出相应的惩戒措施。从外部形式上,根据失信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对一般失信行为进行单一惩戒,而对严重的失信行为才施行联合惩戒,信用惩戒在现实中的运用有从单一走向联合的趋向。

在我国,《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份法律性文件清晰显现出单一惩戒和联合惩戒之间的界限。这份由38个机构联合签署的备忘录里,将专利领域六种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施行跨部门联合惩戒,并将惩戒措施和施行单位予以明确。而在这六种行为之外的失信行为,因情节相对轻微,不会受到联合惩戒,但不排除直接主管机构做出单一惩戒的可能。

诚然,必须承认,在对信用惩戒进行分类之前,很多信用惩戒的手段已经真实地存在了,比如银行拒绝具有不良征信记录的公民贷款申请,行政管理领域内所谓的“黑名单”制度也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信用惩戒的形式、手段和内容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以致信用惩戒的分类框架并不稳固。尤其是联合惩戒逐渐成为一种相对固定的制度之后,单一惩戒和联合惩戒才成为一种相对成熟的法律分类。质言之,以上分类都是暂时的,分类是对形式的关注,而不是其内容。从当下的流行趋向看,信用惩戒似乎可以放入任何种类的内容,信用惩戒的内容可以由制定者根据实际情形加以改变,这使它看上去并不是一种永恒、不易的秩序,它更像一个机械性的工具,可以保护或支持制定者所需的某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