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殷商社会经济概况
1898年至1899年间,河南省安阳县的洹水泛滥,在冲刷出来的泥土中发现龟甲、兽骨,上刻文字,此为甲骨文之最早发现。近年来,据甲骨文的记载,吾人对商代社会经济生活有了可靠的认识。
1.殷商为农业社会而非畜牧社会
近人在对商代社会经济情形的研究中有不同的看法,如郭沫若在抗战前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指出据甲骨文载,商代人祭祀时用牛羊犬彘甚多,有多至用100头羊、300头牛祭祀一次者。郭氏便据此判断商代为畜牧社会。
但根据很多情形判断,商代当时已为发达的农业社会,而非畜牧社会,其证明有:
(一)据甲骨文记载可知,殷商时代气候暖和,且雨量极丰,冬天亦多雨,当时河南有象等热带动物生存。
(二)据甲骨文载,商人的历象知识(如二十四节气)已很发达。
(三)甲骨文中记载黍、稻等农产品较普遍(麦较少),并常有“卜黍受年”(即问卜收成是否丰富)、“其雨”(即问卜是否下雨,如下雨便快撒种)等字样,今发现问卜是否有雨之甲骨约有160片。
(四)商代人还知道将农产品进行加工,其中之一为造酒,分为祭酒、豊(即醴,甜酒)、鬯(香酒,较烈)等多种。又如商代最后之纣王荒淫无度,贪图享受,“酒池肉林”便可表明当时制酒业的发达。
由上述各原因,可知商代已为农业社会而非畜牧社会矣!
又,关于商代之农业生产,甲骨文中有“卜焚”字样。李剑农将其解释为是将田地上的野草烧掉,然后去耕田,此即所谓“火耕”,又可将草或木的灰作肥料(见其《先秦两汉经济史稿》)。《说文》云:“焚,烧田也。”李剑农即与此同一意思。
但我对此问题有另外看法,《说文》与李氏之意不对。因为据王筠《说文句读》,“烧田”是烧宿草以田猎,“田”非种田,乃田猎也,烧了草以免野兽躲藏其中找不到。关于此点,亦可在甲骨文中找到证据。
抗战前中研院在河南安阳县从事地下考古发掘,发现有一片甲骨,上刻有:“翌癸卯其焚禽,癸卯允焚,获兕十一,豕十五,兔廿。”由上述文字可证明,“焚”者乃烧宿草以田猎,而非烧草种田也。“其焚禽”意即在祖宗处问,烧掉野草后能否得到野兽,说可以去烧,便在“癸卯”这句,“允焚”即果然烧草了,“获”即表示获三种野兽的数量。根据此记载,可见商代人烧了野草后便可打猎了,故李剑农说非是。
公元前1760年至公元前1163年间,商代常换都城。据《史记·殷本纪》载,自契至汤八迁都,自汤至盘庚五迁都。由于商常迁都,有人便说这时期是游牧社会,非农业社会。此说非是,因为:
(一)商代自公元前18世纪至公元前12世纪,凡600年之久,其中迁都13次,平均下来并不算太频繁,与游牧社会之逐水草而居不同。
(二)照所了解的,农业社会为定居的民族,因长居一处才能种田。商代以国王为首常搬家,并非单只迁都,如此是否与农业社会的定居生活有矛盾呢?没有。因为人类在农业社会的初期也并不能定居,因生产方法落后,原始农民亦无化学肥料,土地经长时期使用便呈地力耗竭现象,故日久产量下降,便须另寻他处以耕种。
农业生产之三要素为土地、劳力与资本,如劳力、资本投入得多,便是“精耕”(intensive cultivation);反之,劳力用得少,资本花得更少,农具也简陋,便是“粗耕”(extensive cultivation)。在原始社会时,土地多而人口少,多属粗耕。到了近代社会,同样面积的土地上人口大增,故不得不多用劳力,多投资,使用化肥与机器耕作,则成为精耕。
商代人民因不识改良土地之法,无水利,无肥料,无机器,亦不识改良品种,只是粗耕而已,故不免因地力耗竭而产量减少。当商代老祖宗发觉某块土地减产,因粮食不足而引起饥荒时,便只得另找一块新土地,使生产量增加,故放弃旧土地,而搬迁到另一块新土地上去。因此原始人民虽已进入农业社会,但仍不能长时期定居,实不足为奇也。
(三)原始人民部落本来多为一百人者,但过了30年后,人口增为一百几十,再过一代可能增至两百人。因此原来面积的土地不能养活增加的人口,故不得不搬到生产量较大的土地上去。此为原始时期农业生产者不能长期定居一地之另一原因。
在农业生产之外,商代亦有田猎。商代国王常打猎,据甲骨文记载,其中一次田猎的收获物计有鹿384头、野猪113头、野狼41头。
据统计,已见之七万余片甲骨中,有1,671片甲骨之卜辞为有关田猎的记载。在此1,600余片田猎卜辞中,计有19种不同的野兽,总数为6,431头。
由甲骨文记载可知,商代有如此多之田猎活动,可看出当时商人生活的中国北方有些地区为森林与草原,而非耕地,因为动物生长在森林与草原地带。因当时森林、草原地区多,野兽多,故农业生产地区面积远比现在为少。
2.殷商工业生产情形
商代已由新石器时期进展到使用铜器,因为在甲骨文的地层,即河南安阳小屯发现白陶的地层中,同时也发现了青铜器。
此时期之铜器由铜、锡两种金属合成,故为青铜。因为自铜矿挖出的天然铜硬度不大,故需加入锡使之变硬,以使工业品耐用。商代人在太行山附近便可找到铜、锡矿。何以早期之人会用铜锡合金做工业品?此与当时生产技术发展程度有关。炼铜之火力不需太高,故当时可做到熔铜,但当时尚无2,000度以上之火力,故尚不能熔钢铁。此皆因当时生产技术落后之故,故铁器要稍后才有。
今日留存的商代铜器可分三类:
(一)兵器:弓、矢、戈、矛等(军事贵族用)。
(二)宗教祭祀用品:钟、鼎、鬲等(精神统治之僧侣贵族用)。
(三)装饰品:首饰、车饰、马饰等(贵族生活用,以满足虚荣心,并作为财富以保存价值)。
除了发现上述三类铜器外,至今尚找不出当时农民的生产用具是用铜制成的证据。我们的看法是,一切铜器均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已详述在三类中),反之,社会上的平民阶层对新发明的铜器无份。农民平民仍是以石器为用具或耕具,此因至今尚未找到铜制耕具也。由于统治阶级能控制新的生产工具及生产技术,而广大平民仍用落后的石器耕种,生产技术也落后,故为贵族阶级所统治。此即由用铜器及控制新生产工具的贵族,来统治用石器的、生产工具和技术落后的平民,故少数贵族阶级便可统治广大的平民也。
假定有二民族,一为铜器民族,一为石器民族,前者必打胜仗,便由前者统治后者,此亦为可能的假设。如传说中黄帝败蚩尤,因为黄帝当时已发明指南车,能在大雾中辨别方向,有了进步的工具,故能击败蚩尤也。
3.殷商的财产继承制
殷商时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并无留存记载可查,今且举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来推想财产的继承。王国维研究商代王位继承办法,发现是“兄终弟及”,并非父传子、子传孙,而是兄传弟、弟死再传幼弟。据王国维查考,商代自汤至帝辛共29个国王,其中兄终弟及者共14人。如无弟可传,便传给弟弟的儿子,而很少传给哥哥的儿子。
由上述王位继承办法可推想到,当时财产的继承可能也有此种情形。可能因为当时的财产制度是氏族公有制,而非家族私有制,否则必父子相传了。当时氏族社会的大概情形如下图所示:
由商到周是过渡到长子继承的关键。当时曾发生大骚动,周公助成王杀管叔、蔡叔,才终于由兄终弟及制转变为长子继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