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快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代序言)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时代已经来临。《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1这就为民法典时代的民法研究指明了方向。进入民法典时代,我们要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并以《民法典》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是当前每位民法学者所应当负有的使命。
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人生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民族贵在自强。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崛起中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都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产生伟大法典的时代,也是产生民法思想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无先例可遵循,需要我们去面对、去回答,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讲好自己的故事。我们要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法治之路,只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植根于中华大地建设和推行法治。在这个过程中,既不可照搬他国经验,不可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不可“削中国实践之足,适外国理论之履”。中国民法学应当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体系,它应当在世界民法学之林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民法学工作者,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应朝着这个目标而努力。
当然,在《民法典》颁布以后,我们最需要关切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如何创建自己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我认为,中国民法学体系首先应当是对中国实践具有解释力的思想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内生于中国传统文化、回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展示民族时代风貌、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它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基础,最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护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为重要目的。 “道无定体,学贵实用”,要构建中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坚持以下研究立场:
一是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应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其研究对象是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市民生活“百科全书”的民商事法律。也就是说,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应当植根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伟大实践,物权法理论既要维护公有制,又要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探索土地等资源进入市场、实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我国《民法典》吸收了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继承重家庭、讲仁爱、守诚信、尚公平、促和谐的传统法律精神,展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因而,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善良风俗,从传统道德中汲取营养。我国《民法典》从中国实际出发,作出了许多具有中国元素的制度创新。例如,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物权编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侵权责任编规定多元化的救济措施,婚姻家庭编注重弘扬良好家风,建立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等,都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因此,中国民法学也应当在总结我国《民法典》编纂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在构建这样一个体系的过程中,既需要坚持主体性意识,也需要积极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构建以研究我国现实问题为重心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异域法律文化的排斥。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体系应当是一个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体系,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应对智慧。对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应秉持鲁迅先生所说的,“我们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2。民法学的研究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广泛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只能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民法学研究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完全从希腊、罗马出发,照搬照抄他国经验。
二是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一方面,中国特色的民法学应当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不断反映和确认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国家的法治改革建言献策。民法学研究应当强调原创性,不能进行低水平的重复。另一方面,民法学也应当反映时代精神、体现时代特征。具体来说,应当不断反映互联网时代、高科技时代、大数据时代民法的特点;要反映经济全球化对交易规则趋同性要求的发展趋势;要反映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背景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要反映在风险社会如何通过多种救济措施保护受害人,同时预防损害发生的要求;要反映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的更高要求。我国《民法典》积极反映了上述需求,从而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而《民法典》所体现的时代性也必然要求民法学的发展要坚持时代性。例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等,提出大量的时代性命题,民法的概念、规则、制度、体系都需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提供理论基础。民法学需要加强对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只有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等带来的时代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民法学研究的现代化。
三是体现系统性、专业性。民法学之所以是一门科学,是因为民法学本身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民法学在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规则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逻辑、体系严谨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也将极大地促进民法学的科学性。《民法典》的体系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制度体系(也称为外在规则体系)的构建。《民法典》七编制紧扣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障这一立法目的,形成了严谨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体系。第二,价值体系(也称为内在体系)。 《民法典》不仅坚持私法自治的价值,而且适应时代精神发展需要,确立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甚至通过相应的条款,确认在人格尊严和私法自治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优先保护人格尊严,这也丰富了民法学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还通过大量的引致条款,沟通了《民法典》与单行法、《民法典》各编相互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形成了一个以《民法典》为中心并包含各个单行法的完整的民商事法律体系。这些都为民法学的科学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进入21世纪以后,民法学必须与时俱进,在内容和方法上不断创新,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依归,永葆民法学研究的时代性和专业性。
四是体现实践性。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言:“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3法学家富勒也认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实践的艺术”4。民法更是如此。我国民法学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研究应当来源并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对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现实问题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以此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民法学要成为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学问,就必须以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依归,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每个民族的法学理论都脱胎于本民族的独特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都是对本民族的独特法律记忆和法律经验的理性提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者在立足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以更开阔的视野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并在许多领域进行了融通性、创新性发展。无论是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还是《民法典》各编许多重要制度和规则设计,都是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民法学对世界民法学作出的重要贡献。《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应当挖掘更多的本土资源,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具有价值的中国案例,丰富我国民法学的实践内涵。同时,民法学研究也应当密切结合中国的发展实践,始终注重问题导向,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要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变化,配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 《民法典》本身就是凝聚万众智慧的法典,在《民法典》颁布后,要继续立足于实践、服务于实践,不断促进民法学的繁荣与发展。
大变革、大发展呼唤新作为。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民法典的时代,可以说民法的春天已经来临。广大民法学者要更加团结包容、携手努力,为繁荣和振兴中国的民法事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尚未建立,国际影响力不足,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不够、原创性的研究不足和低水平的重复等现象也仍然存在。在《民法典》颁布和实施后,我们不能仍然“照着讲”,而应当“接着讲”,也就是要加快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不断创新、发展、繁荣中国民法学,形成中国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王利明
2023年10月
1 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83页。
2 鲁迅:《且介亭杂文》,印刷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3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44.
4 Lon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