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民族地区发展:甘肃的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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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族地区文化产业:范畴与理论

一 文化及文化产业

(一)文化

西方思想史上,“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的“cultura”,原义是指人在改造外部自然界使之适应于衣、食、住、行的过程中,对土壤、土地的加工和改良,后来逐渐引申出了修养、教育、文化程度、礼貌等多种含义。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把文化引入“精神自由”的领域,它专指精神成就、人的内在人格和自我完善的意向。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对文化做了系统的阐释: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1]1952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和科拉克洪在其论文《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中,分析考察了100多种文化定义之后对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2]荷兰学者霍夫斯泰德(Hofstede,1991)将文化比喻成“人的心理程序”,并指出文化会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如何判断人和事物。[3]

“文化”一词,中国古已有之,但其含义与西方迥然不同,通常是作为古代农耕社会帝王实施文治和教化的总称而使用的。其本义为“以文教化”,与武力征服相对应,即所谓“文治武功”。《周易·贲卦》曰“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视为文化的原始提法。孔颖达在《周易正义》中解释道:“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古人往往从这个角度来谈文化,如西汉刘向说“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可见从文化的词源上,已显出东西方文化差异的端倪:西方对“文化”的原初认识含有与自然做斗争,改造自然之意,“人定胜天”似乎可以概括其特点;而东方对“文化”的感悟主要来自人们与自然友好相处过程中的经验,用古人的话说,“仰观天文,俯察地理,中傍人事”。当然这两种含义后来随着东西方对“文化”作用于人的精神内涵的突出强调而走向了统一。

文化是人的创造物。从哲学的维度上看,社会发展过程就是人的文化创造过程。人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存在,人的世界就是文化的世界,文化构成了人的生存方式和发展方式。文化是“人化”和“化人”的统一体。一方面,文化是人对自然的超越和改造,它是一个自然人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文化又是人对本能的超越和提升,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结果。文化体现了人的发展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广泛使用的“文化”概念与社会结构的物质生产方式、制度存在方式密切相连、互相渗透,是具有相对独立形态和特点的精神领域的社会实践活动和人们精神活动的成果。它的基本内涵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组成,体现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准、精神气质和生活样式。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文化对社会的发展举足轻重。它决定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社会的价值和伦理取向,也是人的行为取向的重要方面,构成人的行为准则,因此,文化是发展经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变量因素。人类愈是进行高度的文化创造,也就愈能提高自身生产、劳动的能力,从而不断地改变其社会关系。作为一种软实力,文化对一个民族、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它可以创造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增强吸引力、形成凝聚力。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从本质上要求通过文化的发展来建构健康向上、协同进步的文化体系,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从而奠定和谐社会的精神基础,推动社会和谐发展。[4]

(二)文化产业

在我国历史上,附加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由来已久,价值不菲的书法、绘画、彩绘瓷器等艺术品表明,文化商品在古代就已经开始萌芽,但是具有产业特质的文化生产和消费还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形态,文化产业在21世纪以来迅速崛起,逐渐成为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文化产业的开发与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文化产业的生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卓越贡献在全球范围内已经达成广泛共识。

“文化产业”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包括工艺美术、文化旅游、影视广告、节庆会展、文体娱乐、新闻出版等在内的诸多与娱乐、传媒、创意等领域相关的行业和领域。文化产业主要为人们提供精神方面的内容,围绕人们的精神生活而活动,以此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文化产业通过生产和销售创造利润,扩大规模。作为文化经济化浪潮不断推进的结果,文化产业具有可重复开发、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知识密集以及附加值高等特点。“文化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尔诺与霍克海默合著的《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一书中,英文名称为Culture Industry,译为“文化工业”或“文化产业”。在该书中,“文化产业”是指为大众传播和消费而制作的,能够进行模式化、批量化生产制造的工业。[5]国内文化产业概念出现在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于1992年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中。2000年10月,在中共中央颁发的“十五”计划中,“文化产业”首次出现于中央正式文件。[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文化产业是指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以及储存、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公布的首个《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及相关的其他活动的集合。该文件将其范围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以满足人们精神需要为目的进行的创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将文化作为生产活动的核心内容;二是以满足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为目的进行的辅助生产活动;三是制造文化产品的实物载体或制作工具的生产活动;四是制造辅助文化产品生产的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文化产业由此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管理范围内的包括新闻、出版、广电和文化艺术等的核心层;包括网络、娱乐、旅游、广告、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在内的外围层;提供文化用品、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业务的行业,主要是指负载文化内容的硬件产品制作业和服务业,这是文化产业的相关层。[7]

同时,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很大的优势。它的资源主要是知识、技术、智力、灵感等文化资源,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不大,是消耗少、污染少的产业,而且它与其他传统产业的关联性、渗透性、融合性很强,借助于新的科学技术与发展理念,它能显著提升传统产业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保持较快发展。文化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的精神文化需求,能不断促进新消费,在扩大内需方面更有效,具有更强的可持续性。文化产业也是推动创新创业的主力军,不仅能有效地带动就业,还能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力,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文化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正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