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多都并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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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研究多都并存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书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各主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 都城概念的界定

都城不仅是城市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还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对都城及其有关概念的界定需要从城市学和政治学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城市与都城

对城市与都城内涵的界定,需要从政治学和考古学两个方面入手。

1.城市[35]与都城的政治学内涵

对于中国城市的起源,目前学术界仍有诸多争论[36]。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早期的城市既可以没有城墙,也不一定有市场,它首先是作为政治中心存在的。判断城市的决定性标志应该是其内涵而不是其外在形式。中国早期城市的特质在于它具有作为政治中心的“都邑”的内在属性,具有权力(神权或王权)的象征意义。因此,在中国城市发展的早期阶段,城市是一种以政治职能为主的、作为权力中心的聚落形态,这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虑的。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待古代城市,它首先是阶级统治的堡垒,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早期的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因此,我们认为,城市是在阶级社会产生后,统治阶级为加强统治、镇压内部反抗、防御外来政权的侵犯而修建的堡垒。其次,城市的“维护统治”的意义导致城市可能具有一系列的军事防御设施。最后,一个政权的统治离不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众多不同阶层的人生活在城市之中,这种现象要求城市必须是一个生活场所,有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设施。

由于中国早期的城市是作为政治中心而存在的,那么,它在某种程度上就与“都城”的内涵重叠。都城作为统治中心,首先是城市。随着阶级社会的确立,统治阶级的最大的统治堡垒即首要的政治中心城市就成为都城。都城是一个国家的首都,当然也是国家的主要政治中心。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一般需具备四个要素,即人民、政府、领土和管辖权。领土是国家的空间要素,都城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人民与政府、领土与管辖权紧密凝结在一起的国家政治中枢与国家政权机构的“集装器”。现代意义的都城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是全国的政治中心。[37]

古代都城的含义是什么?《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载:“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说文解字》:“有先君之旧宗庙曰都。”《广韵》:“天子所宫曰都。”《释名》:“都者,国君所居,人所都会也。”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都(都城)是国家的统治者(君或国君)对全国进行统治及其生活的地方,也是国家的祭祀中心。

2.城市与都城的考古学内涵

既然都城与城市的内涵有一定的重叠,我们必须在确定城市的基础上,来确定古代都城。根据确定城市的条件,笔者认为确定都城的条件有两个方面。

第一,文献上有明确的记载,如“以某地为都”“都某地”,甚至“作宫邑于某地”,因为宫殿在进入阶级社会后一般是统治阶级居住的地方,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象征,在一定意义上宫殿代表着统治阶级的统治与政权。有宫殿的地方,其政治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考古意义上的都城。早期文献记载相对简略,除以文献为主之外,还要从考古的角度来判断某地是否为都城。张光直也曾经论证过,中国古代都城应该有五条标准:夯土城墙、战车、兵器;宫殿、宗庙与陵寝;祭祀法器与祭祀遗址;手工业作坊;聚落布局在定向与规划上的规则性。[38]这实际上说的是古代都城的要素。综合以上的解释,都城有这样几个必须具备的功能:首先,要有“宗庙先君之主”“先君之旧宗庙”或先君陵墓等祭祀设施或祭祀法器等,也就是说,都城要有宗教祭祀功能;其次,要有统治者居住的地方,即“天子所宫”或“国君所居”,我们姑且称之为宫室区,这表明都城要有统治和行政功能;再次,这里是大量普通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即“人所都会”之地,都城应包括日常生活功能;第四,与以上功能相匹配的其他设施,如保护统治者不受攻击的军事防御设施、维护生活运转及众人消费的经济活动等。

因此,考古意义上的都城应有如下条件:①有高规格的祭祀场所或大型王陵。《礼记·曲礼下》:“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为次,居室为后。”《墨子·明鬼下》:“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日,必择国之正坛,置以为宗庙。”以宗庙为宫室之先,以宗庙建筑作为都城建筑的最重要规划,是我国古代都城建设规划的通则。不仅中国,世界各地上古时代的都城建设莫不如此。“从本质上说,它(早期城市)原是一种纪念性的仪典中心,是一个由宫殿、庙宇圣祠构成的复合体。”[39]文明之初城市的突出特征,就是以大规模的宫殿和偶像崇拜建筑设施为核心。②有大型夯土遗址被确认为宫殿。③有居民区遗迹、手工业作坊、出土商品或市场遗址、平民坟墓等代表平民居住和生活痕迹的设施。④有城墙、城壕等防御设施。城市作为统治者的据点、政治统治的中心,必须有一系列防御设施,确保城市的安全。

都城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的都城并不像后期都城那样成熟。然而,既然都城是一个王朝或政权的统治中心,其包含的要素是大致相同的。我们就从城市是否包含都城要素来判断这个城市是否为一座都城。

3.都城与离宫

离宫或称行宫、离宫别馆,一般是帝王的行宫,即帝王出巡时居住的宫殿。则离宫应该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离宫的位置通常不在都城内部,而是在都城的外围,一般与都城有一定距离。如秦汉的上林苑、隋的万寿宫、唐的华清宫等。离宫一般处于风景优美、山水俱备的地方,由于它是供帝王狩猎、避暑、避寒、行乐的行宫,其选址不受都城选址必须在交通便利、经济发达地方的约束,只要风光宜人、便于游猎行乐即可。第二,离宫是供帝王居住的行殿。由于中国古代的政治与帝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帝王长期居住之处就是一个王朝或政权的政治中心。如果帝王长期居住在某一离宫,那么特定的离宫可发挥一定的政治中心作用,如唐代的华清宫、清代的承德避暑山庄。由此可见,离宫与都城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

离宫只是大型宫殿群及环绕周围的贵族宅邸、行政处所而已,一般距离都城不远,它不具备我们确定的城市基本要素。离宫以宫殿和行政机构为主,当然也可能有较为完善的军事设施。但是,由于离宫是处于都城外围的行宫,它不可能有大量的普通城市居民,因此,离宫不是城市。而都城最基本的内涵就在于它首先是城市,其次才是政治中心,因此,离宫虽然可能成为政治中心,但它不是都城。

(二)其他与都城有关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于同时并存的多个都城存在多种提法,每一种都显示出不同的都城地位与政治地位。

1.主都与陪都

主都(或首都)是指国家最高政治机关所在地,是全国的政治中心[40],一个王朝或政权在某一时期占首要地位的都城。为防止概念混乱,本书把处于首要地位的都城统称为主都,若偶尔有其他称呼,皆系引用自原作者。

陪都是指在主都以外另设的辅助性都城。陪都是国家的另一个政治中心,设有较高级别的政治机关,但不是首要政治中心。相对于主都而言,陪都处于辅助地位。与“陪都”概念相似的有副都、辅都、别都等。为防止概念混乱,本书把处于辅助地位的都城统称为“陪都”,若偶尔有其他称呼,皆系引用自原作者。

先秦时期的主都和陪都均有“都”名,为国家都城。

还有一个概念,“行都”或“行在”,指临时性的都城,“行”意味着都城不固定,主要从作为都城时间长短的角度来考虑[41]。临时性都城的行都概念不在本书的论述范围之内。

当然,都城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随着政治形势、经济文化发展、对外策略转移等情况的变化,都城地位也会发生转变。有些主都会沦为陪都,而有些陪都会上升为主都。

2.圣都与俗都

先秦时期是中国多都并存制度的形成期,对后世都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应看到,这一时期受国家政治与社会形态发展水平的影响,其多都并存制度表现出相应的时代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存在一种特殊的多都形式,即“圣都”与“俗都”并存。

关于圣都问题,张光直有论述:

三代虽都在立国前后屡次迁都,其最早的都城却一直保持着祭仪上的崇高地位。如果把那最早的都城比喻作恒星太阳,则后来迁徙往来的都城便好像是行星或卫星那样围绕着恒星运行。再换个说法,三代各代都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圣都”,也各有若干迁徙行走的“俗都”。“圣都”是先朝宗庙的永恒基地,而俗都虽也是举行日常祭仪所在,却主要是王的政治、经济、军事的领导中心。[42]

三代时期,圣都是一个王朝或政权的发迹之地,是“先朝宗庙的永恒基地”,“一直保持着祭仪上的崇高地位”,承担着国家主要的祭祀功能。圣都的“祭仪上的崇高地位”,是其在国家都城体系能够占据重要地位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圣都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圣都是保持较高宗教意义的都城,而这个“宗教意义”可能是祭天、祭神之地,也可能是有先王陵墓、宗庙等,不管怎样,从考古发掘上,我们可以找到较高规格、较大规模的礼制建筑;其二,圣都是先王发迹之地,或是对一个王朝或政权有较大意义的发迹之所,虽然可能不是最早的都城,但必须对王朝或政权有重要意义,是其发展历程上的转折之地。可以说,圣都是宗教祭祀意义上的都城。

俗都是与圣都相对应的都城。它虽然也是举行日常祭仪之所在,却主要是帝王政治、经济、军事的领导中心。

圣都与俗都之间具有复杂的关系。如果一个都城在开始的时候是主要的政治中心,具有主都的地位,有宗庙等祭祀设施,又是一个政权迅速强大时期的都城,随着政权势力的增加以及疆域的扩大或者是对外策略的转移,政治中心向其他地区转移,这时政权内部就会出现至少两个都城。较早的都城是具有宗教意义的陪都,而较晚出现的都城则成为一个政权的政治、经济、军事中心。在大部分情况下,较早的都城由于是发迹之地,是宗庙祭祀场所,是陪都,也是圣都;而较晚出现的都城,是主都,也是俗都。

以上两组概念所显示的都城地位是相对的。

3.先秦文献中的“国”与“都”

由于本书主要研究先秦时期的多都并存制度,主要依据的文献为先秦文献,因此,有必要对先秦文献中涉及的都城记载进行梳理。

先秦时期都城的概念是用“国”与“都”来表示的。

“国”是指国都。周礼注曰: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43]在这里,“国”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国家,二是指“邦之所居”,即国都、都城。《周礼》中有不少关于国家都城的记载。如:“距国五百里曰都”,此“国”是指国家的都城;“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44],“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45],这是说建立国都(天子所居之城)应该怎样做。其他的典籍也有关于“国”即都城的记载。《左传·隐公元年》载:“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管子·度地》有:“圣人之处国者,必于不倾之地,而择地形之肥饶者”;《吕氏春秋·知度》也有:“古之王者,择天下之中而立国,择国之中而立宫,择宫之中而立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是指天子所居的都城,到战国时期,随着礼崩乐坏,有些诸侯的都城也开始称“国”。

“都”的含义是什么呢?根据周代文献记录,“都”有两层含义,—曰都城,二曰都域。《周礼·地宫·小司徒》:“四县为都,四井为邑。”《说文通训定声》:“王畿方千里,其最外之一周,东西南北方百里者三十六,谓之都,亦谓之大都。王子弟及三公之采也。王畿之内一周方百者二十八,谓之县,亦谓之小都,九卿之采也。”在这里,都是指“都域”,即行政区划概念。“都”还可以指诸侯都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筑郿,非都也。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释名·释州国》:“国城曰都,都者国君所用,人所都会也。”这里的“国城”及“宗庙先君之主”并非专指天子,亦可及于分封诸侯和公卿(采邑)。《战国策·燕策》载齐宣王“令章子(匡章)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众以伐燕”。这里的五都是指齐国的五个都城。《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三国之一;中五之—;小九之一。”这里的“都城”是指有宗庙的陪都,“国”是国都。可见,与“国”相比,“都”的概念要宽泛一些。

“都”与“邑”也有区别,杜预《释例》云:“大曰都,小曰邑。虽小而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尊其所居而大之也”。这里记载着都、邑区分的两条标准,一是尊卑,二是规模,前者尤为重要。

二 多都并存制度的内涵

多都并存在我国古代是一项被大多数王朝或政权所遵循的制度。

(一)制度

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46]钱穆曾对政治制度有过精辟论断:

在史学里,制度本属一项专门学问。首先,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无可讲。而且已是明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是互相配合,形成一整套。否则那些制度各各分裂,决不会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像勒定为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变动,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须有其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项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之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这些,在当时也未必尽为人所知,一到后世,则更少人知道。但任何一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则是断无可疑的。纵然事过境迁,后代人都不了解了,即其在当时,也不能尽人了解得,但到底这不是一秘密。在当时,乃至在不远的后代,仍然有人知道得该项制度之外在需要与内在用意,有记载在历史上,这是我们谈论该项制度所必须注意的材料。否则时代已变,制度已不存在,单凭异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决不能恰切符合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真确的用意。第五,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觉出。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因此,要讲某一代的制度,必需知道在此制度实施时期之有关各方面意见之反映……第六,我们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该重视其地域性。推扩而言,我们应重视其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该项制度获得成立而推行有利,但在另一国家与另一地区,则未必尽然。正因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正如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47]

以上文字较长,笔者之所以摘录这些文字,是因为钱穆对制度不厌其烦地从各个角度进行解释与说明,有助于我们深思制度的内涵。从以上钱穆的论断可以看出,制度包括成文的规定和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政府行为。因此,普遍存在的各种都城现象均可称为都城制度。在古代,都城制度就是政治制度之一,政治制度与都城制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钱穆对政治制度论断的视角,来研究都城制度,研究此制度的变迁、与别种制度之间的联系、制度创立的过程、制度的利弊和制度的演变特征。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度的过程性,由于每一种制度都不会突然而生或戛然而止,它有一个逐渐积累、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渐进的过程中,制度的发展有阶段性的特点。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制度的地域性,由于文化背景、政治背景的不同,各国家、各地区的同一项制度会有所不同,其推行情况也有差异。

(二)多都并存制度

根据对“制度”的界定,以及上文对相关概念的分析,我们来界定本书“多都并存制度”的内涵。

首先,“多都”就是指一个王朝或政权设置有多座都城。每一座具体的“都城”都应该具有都城的内涵和都城的地位,一方面,有明确的文献记载,用“国”或“都”的称号,说明某个城市是一个王朝或政权的都城,另一方面,还可以从考古发掘上证明其具有都城要素,尤其在三代时期,文献记载较为模糊,考古发掘就成为论证一个遗址是否为都城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其次,“并存”是从都城存在的时间上来看的,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我们研究的多座都城必须是同一个王朝或政权的,另一方面,“并存”的多座都城是同时使用、同时存在的。

“多都并存”是指同一个王朝或政权在同一时期设置多座都城。

最后,多都并存现象在先秦时期普遍存在,既有成文的记载,也有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这样就逐渐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都城制度。多都并存制度在先秦显示出其滥觞、发展与完善的过程,表现出一定的发展与变化的轨迹,反映出一定的变化规律。同时,不同政权、不同地域的多都并存制度也有其空间差异。通过对多都并存现象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确定先秦时期存在多都并存制度。

从上述相关研究综述我们可以看到,近代学人的研究中,对多都并存制度的表述不同,其含义各有侧重,有用“主辅都制度”[48]一词,主要表示同时存在的多座都城的政治地位的不同,却没有指出都城宗教地位(圣都和俗都)及军事地位(前线都城与根据地都城)的不同;还有学者用“别都制度”[49]或“陪都制”[50]一词,表示在一个政权在主都之外设置陪都的制度,侧重研究陪都的设置,其缺点在于没有指出主都政治地位的表现及主都与陪都之间关系的动态变化;还有学者用“两京制”[51]来表示一个政权同时设置两座都城或多座都城的制度,但是从“两京制”的名称看不出都城政治地位的不同。因此,在本研究中,用“多都并存制度”来表示一个政权同时设置、使用多座都城的制度。

多都并存制度的研究,侧重于多座都城的设置及都城政治地位的变化和都城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