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本纳新:辽金赦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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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辽金赦宥的渊源

概言之,辽金赦宥制度有两个来源:一是中原王朝的赦宥制度,二是本民族的传统习俗。在二者相结合的基础上,辽金建立了各自的赦宥制度。

一 中原王朝的赦宥制度

“赦”,《说文解字》释曰:“赦,置也。”段玉裁注:“网部曰:‘置,赦也。’二字互训。‘赦’与‘舍’音义同,非专谓赦罪也。后‘舍’行而‘赦’废,‘赦’专为赦罪矣。”[1]即“赦”的本义是“置之不问”,后演变为赦罪。“宥”,《说文解字》释曰:“宥,宽也。”段玉裁注:“宥为宽,故贳罪曰宥。”[2]即“宥”的本义为“宽恕”。因此,“赦”与“宥”有着程度的差别:“赦”比“宥”的免罪程度更深。“赦”和“宥”两字连署,最早见于《左传》:“凡我同盟,小国有罪,大国致讨,苟有以藉手,鲜不赦宥。”[3]赦和宥相结合,决定了中国古代赦宥的特点:免和减。

我国赦宥思想起源很早。据学者们研究,原始赦宥只适用于族内成员犯罪,对族外则采用酷刑进行镇压;上古赦宥也非如后世之无条件免除刑罚,而是以流刑或罚金替代[4]

进入先秦时代,赦宥的对象逐渐严格起来,人们通常认为只有过失犯才可以得到赦宥。在先秦典籍中,这类思想有很多。《易经·解卦》:“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5]《尚书·尧典》:“眚灾肆赦。”[6]都指若非有意为之、过失而致祸害,才可以赦免。入周以后,赦宥的对象越发明确。《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三赦”之说:“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7]从“三宥”“三赦”中不难看出:此时的赦宥对象,除“过失”犯罪之外,还考虑到了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即幼弱、老耄、愚蠢等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除了赦宥过失、无责任能力的罪犯以外,先秦还存在着其他几种应当赦宥的情况。其一为“有疑当赦”,即遇到因证据不足而存有疑问的案子,也应当对被审判者施行赦宥。如《尚书·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8]明代学者丘濬对此解释说:“此所谓有赦者,赦其有疑者耳,非若后世不问有疑无疑,一概蠲除之也。”[9]其二为巡幸而赦。《周礼·地官·司市》云:“国君过市则刑人赦。”[10]对此,郑玄注曰:“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也,国君则赦其刑人。”[11]此为后来帝王“巡幸而赦”之权舆。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第一次百家争鸣的时期。人们对赦宥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得出了两种相反的意见:儒家支持赦宥,法家反对赦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力主“德主刑辅”,一般赞成赦宥,主张通过赦宥达到“以德化民”的目的。孔子论政,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12]法家反对赦宥的态度则十分坚决,如春秋时期的管仲认为:“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故赦者,奔马之委辔;毋赦者,痤疽之砭石也。”[13]战国之际的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更是激烈地反对赦宥,商鞅甚至断言:“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14]韩非云:“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15]

秦扫灭六国,以法家思想强化统治,赦宥思想自然遭遇冷落,跌入低谷。秦始皇在位期间,甚至出现了“久者不赦”[16]的情形。公元前209年秋,大泽乡起义爆发,并迅速扩展。数月后,周文率领的一支起义军攻入关中,逼近都城咸阳,秦王朝已经到了生死关头。次年冬,秦二世胡亥面对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宣告“大赦天下”[17],赦免骊山囚徒,以抵抗西征的农民起义军,从此打破了长期不赦的僵局。西汉建立后,统治者汲取了秦朝因暴政而速亡的教训,秉承秦末赦宥之法,并总结先秦时期的赦宥思想,开始全面建立、完善赦宥制度。胡三省在总结古代赦宥制度建立的过程时说:“赦,自古有之,至于大赦,则始于秦。(汉)高祖既并天下,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后事因之为永制。”[18]从西汉开始,赦宥正式成为了封建帝王统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以后的历朝历代均沿用不废[19]

两汉时期的赦宥,起因众多,已远超先秦之时。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总结,两汉赦宥的原因包括践祚、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等[20]。此外,减等、曲赦、录囚、赦徒等赦宥种类也开始萌芽。需要补充的是,两汉的赦宥,除了对罪犯进行免罪之外,又新增了对普通官民的恩赐,包括赐诸侯黄金,赐吏民爵,赐牛酒布帛粟,免百姓租税、逋贷,诏举人才等[21]。总体来说,在汉代,由于中国古代的赦宥制度刚刚建立,所以制度化并不强,皇帝颁布赦宥的随意性很大,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并非每次践祚、改元都会有大赦降下。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的赦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赦宥,宏观上看,北方由于少数民族政权众多,呈现出“从少赦到多赦”的趋势,南方则大体延续了两汉以来的多赦传统。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两汉以来多赦的风气,在东汉末三国初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如建安元年(196)九月,曹操迁汉献帝于许昌,挟天子以令诸侯,主政25载,未见有一次大赦。诸葛亮治蜀,也尚刑不尚赦。诸葛亮曾说:“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22]相比之下,只有孙吴的赦宥稍显频繁。至两晋南朝,多赦之风重新抬头。以大赦为例,两晋有国150多年,大赦121次;南朝共170年,大赦149次,频率都超过了0.8次/年,可见大赦频率之高[23]

在这一时期,两汉以来的许多赦例得到了巩固,如即位、改元、灾异、祥瑞等大赦赦例。不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赦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除了陈俊强先生所发现的“赎刑”这种原始赦宥在西晋时被写入法律之外,还体现在许多方面,今举四条。第一,诞生了许多新的赦例,如皇太子纳妃大赦、皇太子加元服大赦、为皇子取名大赦、因皇女生而大赦,等等。第二,矫诏大赦时有发生,这反映了当时门阀士族权力的膨胀。第三,十六国大赦最突出的特点是少数民族君主即位大赦,称天王(或大单于)也大赦,称皇帝仍然大赦。第四,金鸡肆赦的赦仪,也在北朝初具雏形。

隋唐时代,中国古代的赦宥制度继续向前发展,并走向成熟。隋朝国祚短促,赦宥不多。唐代赦宥最重要的一个变化便是大赦“申禁”职能的出现。从武则天《改元载初赦》开始,唐代赦书在传统赦宥囚徒、推恩万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申明制度、禁断弊政的条令。这些条令被后世学界称作大赦的“申禁”内容[24]。此外,受尊号大赦、帝王圣节大赦等赦例也在此时开创;《唐律疏议》对赦宥的具体执行,有着相当细致的规定;金鸡肆赦的赦仪在唐代也日渐完备。

北宋上承唐末五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25]。正是在这种宽厚的治国理念下,宋代成为了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发展的巅峰期。宋代赦宥(赦降)的次数之多、名目之繁,历代罕见其匹[26]。宋代赦宥最突出的特点是郊赦成型,即“三岁遇郊则赦”[27]。前世的赦例在宋代亦有渐渐消亡者,如皇帝(或皇太子)加元服肆赦、皇帝受尊号肆赦等。

中原王朝赦宥制度的发展与成熟,为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建立赦宥制度提供了现成的模板,对辽金也是如此。例如大同元年(947)辽灭后晋,辽太宗在开封举行登基仪式之后曾向后晋遗臣询问:“今兹所行,何事为先?”众人回答:“王者初有天下,应大赦。”[28]辽太宗于是颁布大赦。这是中原王朝赦宥制度对辽朝赦宥制度产生影响的一个突出例证。绍兴九年(1149)正月,宋高宗以与金国通和,大赦[29]。赦书传至金朝,金右副元帅完颜宗弼“责赦文载割河南事不归德于金”[30],则反映了金代女真统治阶层对中原王朝赦书的关注。质言之,中原王朝的赦宥制度是辽金构建赦宥制度的主要基础。

辽、金先后与两宋对峙,双方虽时常互派使节,但彼此皆有防范之心,故而通过正常的渠道(例如书籍的流通、学者的交流、互派学生等),中原文化是很难传入辽金的。中原王朝的制度传播到辽金,主要的媒介是通过非正常途径北来的汉人。这当中多数是被俘的中原士人,还有一少部分是因出使而被扣押的使者,譬如辽初的韩延徽、韩知古、康默记,金初的宇文虚中、吴激、高士谈等。上述人物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宇文虚中,他对金初各项制度的设计,可谓是功不可没。按宇文虚中,天会六年(1128)使金被扣,得到金帝重用,积迁至礼部尚书、翰林学士承旨[31]。皇统三年(1143),宇文虚中的官衔是“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兼太常卿、修国史、详定内外制度仪式”[32],可见其参与了熙宗朝几乎所有重要制度的改革。宋人谓金朝“官制禄格、封荫谥讳,皆出宇文虚中,参用国朝及唐法制而增损之”[33],其言非虚。中原的赦宥制度,自然也主要是由这些人带到辽金王朝的。

二 契丹和女真的民族传统习俗

辽金赦宥制度的另一个来源是契丹和女真的民族传统习俗。

契丹属东胡族系,其传统习俗也与其他东胡民族相近,如乌桓、鲜卑、吐谷浑、室韦等。以财物赎罪是人类迈入文明社会后最早出现的赦宥行为之一。史载乌桓存在着赎死的习俗:“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34]鲜卑“言语习俗与乌桓同”[35],也有类似的习俗。建国二年(339),拓跋鲜卑建立的代国出台了一部成文法,其中规定:“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36]慕容鲜卑的一支吐谷浑,也有“杀人及盗马者罪至死,他犯则征物以偿”[37]的风俗。北朝时的室韦,同样有着“杀人者责马三百匹”[38]的习惯法。可见东胡民族普遍存在着“赎”这种原始的赦宥形式。辽朝建立后,也继承了这种赎罪的做法,并将其写入法律:“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39]兴宗时又进一步规定:“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4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阻午可汗在契丹族法制的创设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他在担任联盟长期间,“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刑辟”[41],于是雅里“始立制度,置官属,刻木为契,穴地为牢”[42]。直至此时,契丹的法制才开始建立。另外,阻午可汗创制的柴册、再生仪,也对日后辽朝赦宥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

女真的民族传统习俗对金代赦宥制度的影响较之契丹有所不逮。对于女真的先世挹娄,《后汉书》作者范晔称其是东夷中“法俗最无纲纪者”[43],但这已是很早以前的情形。可以明确的是,女真在建国前用法严峻。康宗七年(1109,辽乾统九年),“岁不登,民多流莩,强者转而为盗。欢都等欲重其法,为盗者皆杀之。太祖曰:‘以财杀人,不可。财者,人所致也。’遂减盗贼征偿法为征三倍”[44]。沈家本在分析这条史料时说:“金之征偿法不传,减之而犹征三倍,旧法之重可知矣。”[45]此言甚是。不过女真族建国前也存在着“赎罪”的做法。关于女真族的赎罪情形,《金史·刑志》记载道:“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可见女真旧俗,不论罪行轻重,均可以杂物自赎,只是重罪仍需要施以割鼻削耳的肉刑。这种赎罪思想在建国后得以保留,史称“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46]。至金章宗朝,赎刑正式成为法律,被写入《泰和律》中。

总之,契丹和女真的民族传统习俗,在辽、金建国后,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辽金的赦宥制度。譬如,女真重法的传统,是导致女真在建国初期赦宥频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