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政治制度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忽必烈与元朝的建立

忽必烈(1215—1294)是蒙哥之弟,在青年时代他就注意选用汉族知识分子,了解汉族传统文化,特别是治国之术。蒙哥汗即位后,命他管理“漠南汉地军国庶事”[4],他便把自己的营帐从漠北移到漠南,屯驻在金莲川,后来就地建造城市,定名开平。所谓“汉地”指的是原金朝统治的北方农业区。自从金朝灭亡后,“汉地”便为大小军阀所割据,他们奉蒙古大汗为君主,但在自己管辖区各行其是,专生杀之权。因此,“汉地”的各种制度是很混乱的。蒙古国统治者关心的是平时从“汉地”征发赋税,战争时征调军队,其他则很少过问。窝阔台汗时期,契丹人耶律楚材(1190—1244)任必阇赤(书记),曾提出定赋税、籍户口等一系列主张,实际上是希望重新推行中原传统的政治制度,即所谓“汉法”。由于一些蒙古贵族、色目官僚的阻挠和反对,他的主张只有部分得以实现。到了脱列哥那皇后摄政时期,耶律楚材受到排挤,“愤悒以死”[5]。他的一些已经付诸实施的主张也大多废止了。忽必烈管理“汉地”后,在部分地区实施改革,推行“汉法”,取得明显的成效,但也因此招来了蒙哥汗的疑忌,不得不交出了管理“汉地”的权力。尽管如此,这些实践使他懂得了推行“汉法”进行政治改革的重要性。

在登上汗位的《即位诏》中,忽必烈指出,蒙古建国以来,“武功迭兴,文治多缺”,表明了自己加强“文治”的决心。[6]所谓“文治”,指的就是“汉法”,就是要推行中原原有的各项政治制度,改变混乱的局面。他在即位之初,便建元中统(1260—1263),这是中原的传统,改变了蒙古国的惯例。后来,又改元至元(1264—1294)。接着,他“考求前代之典,立朝廷而建官府”[7],沿袭宋、金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监察机构和军事体制,取消官员的世袭制而代之以迁转之法,定赋役,颁俸禄,整顿户籍,建立学校,等等。至元八年(1271),又建国号大元,“盖取《易经》乾元之义”[8],“元者也,大也,大不足以尽之,而谓之元者,大之至也”[9]。“大元”就是最大的意思,它以儒家经典为据,表明了忽必烈决心按中原传统制度来建立大一统的国家。这样,大蒙古国便为大元所代替。在建国号前后,忽必烈在原金中都旧城东北营建新城,并在至元九年命名为大都,定为元朝的首都;开平则早已命名为上都,成为元朝皇帝的夏都。过去蒙古国的都城哈剌和林,是一座草原城市(今蒙古国后杭爱省)。都城移到农业区内,主要也是适应推行“汉法”的需要。

先有大蒙古国,后有大元国(朝),元朝自蒙古国发展变化而来,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明初编的《元史》,便包括蒙古国和元朝两个时期的历史。后代所说的元朝,一般也都把蒙古国包括在内。可以说,元朝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元朝,包括蒙古国在内;狭义的元朝,自忽必烈创建时算起。蒙古国与元朝,有继承延续的关系,但是也必须看到,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蒙古国是以蒙古高原为中心的、以哈剌和林为首都的、地跨欧、亚大陆的庞大国家,元朝则是以大都为首都的大体上以今日中国版图为主体的国家;蒙古国的政体是游牧君主体,而元朝则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由于忽必烈推行“汉法”,北方的统治得到巩固,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忽必烈继续进行前代大汗的未竟事业:灭宋。自1274年起,他发起大举进攻。1276年,南宋都城临安被攻陷;1279年,南宋流亡政权灭亡。元朝实现了南北的大统一。

元朝的统一,结束了长期以来南北对峙的历史,并使许多边疆地区纳入同一中央政权统治之下。元朝管辖的范围,“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10],规模之大,是中国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的。在中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元朝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样空前规模的统一,进一步密切了我国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边疆地区和中原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都得到加强。统一还有助于经济生活的活跃和发展。但是,元朝的统一是统治者用暴力手段实现的,在统一过程中,充斥着血腥的屠杀和无耻的掠夺,各族人民蒙受了巨大的灾难。

全国统一以后,忽必烈在行政、军事、财政、监察等各方面采取了许多的措施,旨在巩固统一的局面,加强对各族人民的统治。这些措施大多是效法前朝的,但也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创新,例如行省制的建立。但是,忽必烈对于南、北制度的差异并未完全加以统一,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原有的区别。此外,还保存了不少蒙古原有的制度。忽必烈确立的政治制度“规模宏远”“为一代之制”,元朝后来的诸帝基本上承袭下来,没有大的变动。[11]

统一以后的元朝,是个多民族国家。元朝政府以法律形式划定民族等级,制造民族矛盾,这便是四等人制。所谓四等,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蒙古即草原上的蒙古族。色目既不是民族也不是地域的名称,而是各色各目即各种类之意,当时以此来泛指蒙古以外我国西北各族及其以西的各族人。汉人与汉族并非等同的概念,汉人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渤海等族及云南、四川两地居民。南人又称蛮子,指原南宋境内(四川除外)的居民。在此以前,金朝有女真、渤海、契丹、汉人四等之分,元朝显然是以金朝制度为榜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了调整。民族等级的区分在蒙古国时期已经存在,但四等人制的正式确立则应是全国统一以后的事。四等人在政治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重要官员只能由蒙古、色目充任,在入仕的途径上,蒙古人、色目人得到种种优待,汉人、南人则受歧视。在法律上,四等人也是不平等的。同样的罪行,量刑轻重不同。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只能申诉,不许还手。蒙古人殴死汉人,只需征烧埋银,并罚出征;汉人殴死蒙古人就要处死。忽必烈虽则采用“汉法”,但他在政治活动中是很注意贯彻四等人制的。他真正信赖的是蒙古的贵族;依靠和重用的是一些有才干的色目人。至元二十二年(1285),他曾对丞相说:“此事汝蒙古人不知,朕左右复无汉人,可否皆自朕决。汝当尽心善治百姓,无使重困致乱,以为朕羞。”[12]有的记载说:“自世祖以后,省、台之职,南人斥不用。”[13]其实,就是在世祖时代,南人任省、台负责人,是很个别的,就是汉人,也为数不多,至于枢密院更不用说了。利用民族矛盾,进行统治,是封建统治者特别是少数民族统治者惯用的手段,忽必烈可以说是个典型。以后的元朝诸帝都继承这一方针。四等人制的实施,是元朝政治生活的特点之一。

即使在统一以后,战争仍是相当频繁的。忽必烈接连对境外的日本、占城、安南、爪哇、缅甸等国用兵,动员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中不少是渡海远征。这些战争是非正义的,大多以失败告终。西北和东北的蒙古宗王,出于家庭之间的仇恨和其他原因,纷纷起来向忽必烈挑战。忽必烈不得不在北方和西北派驻大量军队,并委派重臣和皇子坐镇,他自己也曾一度亲自出征。庞大的军费支出,再加上对宗室诸王、大臣的臣额赏赐,以及接连不断的土木营建等,使得国库空虚,财政入不敷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忽必烈便重用善于理财的人当政,开始是阿合马,后来有卢世荣和桑哥。他们采用各种手段榨取钱财,负担最后都落到百姓头上,江南百姓所受压迫和剥削尤其深重。因此,江南在统一以后不断爆发起义,最多时一年达400余处。全国的统一并没有带来太平盛世,社会仍然动荡不安。

忽必烈采用“汉法”,建立皇太子制度,立嫡子真金为太子。但真金在至元二十二年(1285)病死,皇位继承又成了问题。真金嫡妻有三子,即甘麻剌、答剌麻八剌、铁穆耳。答剌麻八剌死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次年,铁穆耳被立为皇太子。至元三十一年正月,忽必烈病死,庙号世祖。四月,在上都召开选举皇帝的忽里台。尽管铁穆耳已具有皇太子的身份,他的长兄甘麻剌仍然提出了挑战,而且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持。只是由于真金皇后阔阔真和权臣伯颜等人的坚持,铁穆耳才得以即位,甘麻剌则统兵镇守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