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政治的“是其所是”:从手段之善到目的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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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把握政治事实的三种致思方式

政治学,是关于政治行动之运行规律的科学,是一门以研究政治行为、政治体制以及政治相关领域为主的社会科学学科。狭义的政治学研究国家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广义的政治学研究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公共权力的活动、形式和关系及其发展规律。这个定义似乎已经成为对政治事实研究的一种常识,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政治学具有鲜明的实证性质和技术主义的特征,其所着眼的更多的是技艺;政治伦理学则是关于政治行动的伦理性质和伦理基础的思考方式。其一,它要先行确定政治行动的伦理性质,这可以通过两个论证逻辑来完成,第一,质料的论证逻辑。确证和确认政治行动是否有利益相关者存在,这在日常意识和日常生活中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事情,然而要给出政治伦理学意义上的论证,却要给出充足理由,因为确证和确认的根据与条件不同,论证的结果就存有差别。必须明确地指出,政治是所有社会行为中最具伦理性质的行动,因为它相关于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行动。第二,形式的论证。这一点显得极为重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为何要花如此之多的功夫,制订一个先天实践法则?伦理学作为最具规范性特征的学科或学问,必须拥有一个自洽的、且合乎思维逻辑和行动逻辑的规范体系。康德从数量、性质、关系和情状四个维度给出了一个“善恶概念的自由范畴表”[2]。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二章中,康德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同一个先天实践法则的三种陈述:“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3];“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4];“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5]我们无意去领会康德论证其先天实践法则的思维逻辑,而只想指出,政治伦理学如若不能给出一个有关政治行动的普遍有效的实践法则,那么有关政治行动的道德判断就是无根基和无标准的。在目前的政治伦理学研究中,关于政治规范的研究还极为薄弱。其二,关于政治行动之伦理基础的奠基问题,其必要性已由政治的性质先行给定,其可能性则由政治家、管理者的德性(自律)和道德舆论(他律)来决定。而就政治行动之伦理基础的存在形式而言,则有主体性的存在和客体性的存在两种类型。德性构成主体性的存在,规范体系构成客体性的存在,与此对应,伦理学也被划分为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简约地说,伦理性和伦理基础构成了政治伦理学的两个思考维度。

政治哲学也是对政治事实的哲学沉思,它起始于政治学,遵循的是事实逻辑,它决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中介于政治伦理学,遵循的是价值逻辑,它决定了我们应当做什么;最终达到对“政治是其所是的东西”的追问与设定。“是其所是的东西”构成了政治事实的本体论,这是目的之善;政治的伦理基础构成了政治事实的条件,这是手段之善。政治哲学不仅要设定政治的“是其所是”,还要找到实现“是其所是”的初始性力量,只有将这个初始性力量先行标划出来,才能找到实现好的政治的源初性力量,也才能为一个好的政治进行伦理基础的建基。出于这样的目的,政治哲学就是要基于客观因果性陈述与意义妥当性陈述的有机统一而见出政治行动的事实逻辑和价值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