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苑爬梳录:孟繁清元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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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学田

元代的学田属于官田,为国家兴办的学校所占有。其租入钱粮主要用于学校“春秋二丁、朔望祭祀及师生廪膳。贫寒病老之士为众所尊敬者,月支米粮,优恤赡养。庙宇损坏,随即修完”[1]。由于学田是学校赖以存在的主要物质条件,学田的兴废直接关系着学校的命运,因此,对学田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元代的教育状况以及元朝统治者对知识分子的态度和政策。再则,由于学田是官田的一种,对学田的研究,还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元代官田的经营状况,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元代的土地制度。

本文试就元代学田的设置、学田的租佃与赋役以及寺院与地主豪强对学田的侵夺等问题,作一些粗略的分析和说明。

一 学田的设置

学田之设,始于北宋。宋仁宗乾兴元年(1022)十一月,“判国子监孙爽言:‘知兖州日,于文宣王庙建立学舍,以延生徒。自后,从学者不减数百人。臣虽以俸钱赡之,然常不给。自臣去郡,恐渐废散,请以杨光辅为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项以为学粮。’从之。诸州给学田始此”[2]。其后,“诸旁郡多愿立学者,诏悉可之,稍增赐之田如兖州”[3]。由于有学田作为学校的物质保证,宋代的郡县儒学迅速发展起来。

关于学田的数量,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曾规定:“州给田十顷为学粮,元有学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4]到宋徽宗大观三年(1109),全国已有学田十万五千九百九十顷。[5]南宋时期,学田数量不断扩大,很多州县学田达数千亩之多。

金朝对赡学田土也有明确规定。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九月,定赡学养士法,“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十石”[6]。学田数量也相当可观。

元朝建立之后,元世祖忽必烈“讲前代之定制”[7],主张推行“汉法”。他认识到崇立学校、“征用儒雅”是争取和笼络汉族地主阶级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于是“崇学校为育才之地,议科举为取士之方”[8]。元代的学校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得到了新的发展,宋代开始的学田制度也受到元朝统治者的保护得以沿袭。

元代的学校种类多,数量也大。朝廷有(汉文)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路、府、州、县则有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等。此外,还有为数很多的书院。这些学校遍及全国各地,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如云南,也立庙建学。[9]不仅地方官府立学,亲军诸卫有的也设立了儒学。[10]此外,民间还有很多社学。[11]

不同的学校,学田的设置情况不同。民办的社学无学田之设。朝廷的国子学也均无学田,但生员廪食由国家供给。路、府、州、县所办的学校则大都有学田的设置。其设置情况大体如下:

(一)地方儒学

元灭南宋之初,江南学田曾一度成为普通官田而为各级官府所掌握。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世祖诏令“复给本学,以便教养”[12],学田制度便正式恢复。

元代地方儒学,即路学、府学、州学、县学,往往有大学、小学之分。但无论大学、小学,一般都设有学田。“学之制,小大不同,学士之版,众寡不同,然莫不有学田以充储廥焉。”[13]

各地儒学学田的数量多少不等,少则一二百亩,多则数千亩,甚至数万亩。《延祐四明志》《至正金陵新志》《至顺镇江志》保存了元代庆元、集庆、镇江三路及其所属州县儒学田产与租入钱粮的详细数字,现列表如下(见表1、表2、表3),从中可以看出元代各地儒学,特别是江南地区儒学学田设置的大体情况。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儒学自始至终都有学田,如“靳春之学……素无恒产”[14]。“上海由镇为县之三年,县始有学;又十年,学始有田。”[15]

各地儒学学田的来源是多方面的:

第一,沿袭前代旧有学田。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元世祖“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16]。所谓“旧有学田”,显然是指南宋时的学田。

第二,拨官田给学校。元政府曾规定:“其无学田去处,量拨荒闲田土给赡生徒。”[17]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平阳州“拨在官之田若干亩,归诸学”[18]。长治州“四围官壕地尽付于学”[19]

表1 庆元路及其所属州县儒学田产、租入统计表

表2 集庆路及其所属州县学田产、租入统计表

表3 镇江路及其所属州县学田产、租入统计表

第三,私人捐献。有不少地主知识分子捐田办学。如赵良弼将故有土地三千亩“六与怀州,四与孟州,皆永隶庙学,以赡生徒”[20]。东祁王先生子昭捐田二十七顷余归于学。[21]

第四,购置民田。学校续置田土,往往购置民田。如元统元年新昌县学购置砩塘田一十八亩[22],便是一例。

此外,有时也没收豪强地主霸占的土地以赡学,学校之间有时也互相调剂学田。

总的看来,儒学学田来自官、私两个方面,而主要是来自官。

(二)书院、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

各地书院也大都拥有田土,有的为数还相当多。如镇江的淮海书院有田一百三十五顷七十亩二分六厘,地五十五顷四十九亩一厘三毫,山九十二亩四分一毫,水池一亩。[23]书院田土开始多由私人捐助,“有力而好事之家,往往构广厦以崇祀事,辍良田以丰廪食。其为书院者,遂与州县学参立而布满于四方”[24]。另外,朝廷也往往拨官田给书院。

至元六年(1269)七月,元朝开始设置诸路蒙古字学。朝廷规定:“蒙古学校既与儒学一体教育生徒,拟合钦依诏书事意,令合属官司于无违碍荒闲地土内约量拨赡相应。”[25]在有的地志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官府拨田以兴蒙古字学的记载。[26]不过,从现有的史料看,很多地方的蒙古字学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来。

医学,亦称三皇庙学。元代名义上“天下郡县建医学,置官吏,与儒学等”[27],并且“庙祭祀、教养率依仿儒学”[28],但实际上“岁以春秋之季修祀事,有司取具而已,或至聚诸医者,师弟子之廪稍,无所从出”[29]。可见医学学田是没有得到保证的。为此,有些医学学吏只好自己设法置田。有的,以所受赏赐买田入学[30];有的则募诸私人,购置田土[31];有的医学则根本不置学田,“俾医师领其祠事,有司以春秋之季发公帑,具祭料,而折俎升觞焉”[32]

诸路阴阳学的设置始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其学田的设置情况,由于史料的缺乏,尚不甚明了。

二 学田的租佃与赋役

元代学田种类很多,有围田、湖田、上岸田、砩田、泉田、天田、坑塘田[33]、沙田、海涂田[34]、演田[35]、山地、桑地、熟地、荒闲地、草塌地、沙岸、芦荡、菱荡、水池、渔场、渡口等。所有这些,学校都以租佃的方式来经营。学田租大都是定额地租。大凡种植粮食作物的田土,都收实物地租,如稻米、谷、豆、小麦、大麦等,租额多少不等。如丹徒县共有学田地一顷六十一亩九厘,收租一十六石六斗六升三勺[36],平均每亩收租仅一斗,租额很低,而庆元路山书院有水田一百亩二角九步,租早黄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五升[37],平均每亩租谷二石六斗多,租额则很高。

除实物地租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货币地租。如镇江路儒学所收学田租中,就有芦租钱、菜麦钱、荡田钱、山租钱、桑租钱、芋租钱、塘租钱、随田租钱、房地租钱等。[38]一般说来,不种粮食作物而有其他经济收益的学田,都收取货币地租。

元代学田除采用定额地租外,个别的还有非定额的所谓“貌租”。如镇江淮海书院有田一百三十五顷七十亩二分六厘,其中“定租”有一百一十五顷四十五亩七厘六毫,“貌租”有二十顷二十五亩一分五厘。[39]“貌租”者,顾名思义,可能是视作物长势或年景丰歉而临时确定地租的多少。限于史料,还不能对此作出确切的说明。但“貌租”不是定额地租,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在宋代学田的租佃关系中,已经出现了转佃学田的“二地主”[40]。元代,这种现象很多。如《两浙金石志》卷14《嘉兴路儒学归复田租记》载:

华亭仙山管田三百五十亩,有杨副使者□五十余石包佃归己,多催少纳,积逋尤夥。遂勉种夫亲行运纳,其旧佃张万七等欣然,增数倍之无靳色。[41]

程端礼《畏斋集》卷5《铅山州修学记》载:

(李侯荣祖、王侯元纲)革豪户之扑佃者,令亲种小民以租之入彼者纳此,至有复增三、四倍者。[42]

《江苏金石志》卷22《府学附地经界碑》载:

至顺二年六月,据严应新、金道玉、僧悦豫告,置到张僧录等房屋在下基地,元契系路学地段,每年地钱系李提控包纳。本人包占一百余丈,岁作李友兴名,止纳钞一百二两,有人户一十余家在上,每屋一年纳米三斗,轻租重赁。应新等情愿每丈增纳钞二两,庶有益学校。[43]

以上材料中提到的“杨副使者”,“豪户之扑佃者”以及“李提控”等,都充当了“二地主”的角色。他们的剥削量是很大的。租额“增数倍之”而旧佃张万七等仍欣然无靳色;“令亲种小民以租之入彼者纳此,至有复增三、四倍者”;“应新等情愿每丈增纳钞二两”。所有这些,都明显地反映了“二地主”剥削之重。

在学田的租佃关系中,学校是以地主的面目出现的,它和学田佃户的关系,完全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封建的剥削关系。在这一点上,学田和地主的私田是没有区别的。

上述是学田的租佃情况,下面谈谈学田的赋税与差役。元代官田一般是免税的。官田的佃户只向国家交纳地租,而不再纳税。一些史料中讲的官田的地税,实际上是指地租。[44]学田属于官田,自然也应免纳官赋。至元二十三年(1286)二月,元世祖诏江南学校旧有学田,复给之以养士,实际上是免除了这些学田的赋税。“世祖皇帝平定江南,诸色财富皆归有司,惟养士田粮仍赐于学”[45],正说明了这一点。至元二十五年(1288)八月,中书省与江西行省依据世祖皇帝圣旨,明确批复蠲免江州学田的赋税[46],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但是,随着学田的不断发展,学田中又出现了输官赋与免官赋的区别。《至顺镇江志》明确记载了镇江路及其属县儒学与书院田土输官赋与免官赋的情况,现列表如下。

表4 镇江路及其属县儒学与书院田土输官赋与免官赋的情况

表中所列镇江路及其属县儒学、书院学田的来源,除濂溪书院外,均不清楚。据《至顺镇江志》记载,濂溪书院有宋咸淳八年(1272)三月镇江府印押砧基簿,计田一千三百六亩,地三百七十七亩,松山一百二亩,山八十五亩。入元后为花山寺僧夺占田地七百二十亩。由此可见,濂溪书院田土完全是宋代沿袭而来的。该书院学田俱免官赋,说明前代沿袭而来的旧有学田是免纳官赋的。另外,表中所列学田中的山、水池、荡、池塘,都是免官赋的,这显然也是由于山、水池、荡、池塘等,一般说来都是隶官的缘故。

又据《越中金石记》卷9《新昌县学续置田记》载,新昌县学续置砩塘田一十八亩,除“新附号一丘二角”外,其余各丘都有税粮记载。这表明,学校购置的原来纳税的私田,依然要承担赋税。

总之,学田中出现输官赋与免官赋的区别,主要是由于学田的来源不同而造成的。前代沿袭而来的旧有学田,政府陆续拨归学校的荒闲田土及其他隶官田土,似应免纳官赋;学校本身陆续购置的民田,以及其他个人捐献给学校的私田,这些土地原来都是输官赋的,在变为学田之后,似应仍输官赋。

元代普通农户的杂泛差役,特别是里正、主首、祗候、公使人等差役,往往是以税田多少为依据来摊派。“视其税之所入,稽税田之多寡,知其富贫,以为赋役之差。”[47]据此,承担赋税的学田,似应承担杂泛差役免纳官赋的学田,似不承担杂泛差役。由于材料的缺乏,尚难作出确切的说明。有的学田是由不承担杂泛差役的儒户、医户等捐纳或转卖而来,这些土地虽然承担赋税,但并不承担杂泛差役。如《黄金华文集》卷10《文学书院田记》载,文学书院的创办者曹君两次捐田四千二百余亩给书院,“其田有苗税而无力役”,便是一例。

当然,许多学田佃户虽本身并无土地,但并不能完全免除杂泛差役。这一方面是由于元代的杂泛差役并非完全以税田多少为依据来摊派;另一方面也由于地主豪强往往与地方官吏相勾结,诡名析产,规避杂泛差役,而将其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这些问题,已与学田本身无关,故不过多论述。

三 寺院与地主豪强对学田的侵夺

元政府曾明确规定:“属学校的田地、水土、贡士庄,不拣是谁,休争占侵犯者。”[48]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元一代寺院侵夺学田的现象很严重。大量的学田记、学田碑记载了这一情况。如常州路学有学田二十六顷,“久为僧舍豪家所夺,求直有司,十年不能决”[49]。明正书院学田“夺于浮屠老氏者什七八,有司漫弗加省也”[50]。灵岩寺僧数夺石鼓书院田,“事既闻,有司恒受僧赂,易置曲直。前后数十年,田三复书院,而三夺之”[51]。各地儒学、书院对寺僧侵夺学田虽极不满,但“僧犷而儒柔”,学校往往无可奈何。

元代寺院的横行与蒙古统治者的支持、纵容是分不开的。蒙古统治者崇信佛教,元朝皇帝经常大做佛事,把大量的钱财、土地赏赐给寺院。[52]寺院不仅在政治上很有地位,在经济上也很有力量,而“儒多寒酸,学官满三年率去,力莫能竞”[53]

地主豪强捐田办学的例子很多,但同时,地主豪强侵夺学田的现象也很普遍。如奉元学田为豪民所侵者达五十余项。[54]江山县学田“为豪民据者十之二”[55]。兴国路学旧有鱼湖之利,“久为豪佃所据”[56]。有些地主豪强不仅侵夺学田,而且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谤辱儒士、抢收学田禾稼,气焰非常嚣张。[57]

寺院与地主豪强肆意侵吞学田,给学校造成了严重后果。扬州路学原有学田九万余亩,由于“比岁政弛,或为豪民冒种,或妄言沦入江水,或以硗瘠易其膏腴。岁入不足,士始失所养焉”[58]。余姚州儒学也由于学田“历年既久,欺弊日滋,以故廪入不足,春秋释奠,取给临时,稍食弗充,教养失实”[59]。不少学校由于学田被侵等原因,“众散而去,弦歌之音不闻久矣”[60]

元代学田往往被侵吞而湮没者,原因何在?有的认为,“盖今校官无刑罚可施,则人不知所惧;无图籍可考,则吏易以为奸”[61]。这种看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学校自然无刑罚可施,但学为官学、理应受官方保护。各级官府都是有刑罚可施的,为何不能制止?说学田“无图籍可考”,也并非完全符合实际。多数学田是有籍可考的,“其疆理步亩,载之户曹之版,明且悉也”[62]

应该说,学田的被侵吞是与各级官吏有直接关系的。“田之芜治,租之有无,祭祀廪膳之充欠,则系于长吏之善与不善,用意与不用意。”[63]“学校之所以隳,由教养之缺而弗周也;教养之缺而弗周,以守令之弗能尽心厥职也。”[64]“士大夫治官如治家,则何事不可办?官府学校之间大率视如传舍,苟且以俟代去,孰有视如家事者哉。”[65]不少官吏甚至同寺院、地主豪强相勾结,对学田被侵吞的现象,或“漫加弗省”,或“甘于货饵”,“易置曲直”。加之各地学官有不少是“猥以资格授,强加之诸生之上,而名之曰师尔,有司弗信之,生徒弗信之”[66]。因此,学田的湮没,学校的衰隳,自然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学田的被侵占,从根本上说来,是地主阶级土地兼并的结果。元朝统治者竭力保护封建的土地制度,不仅蒙古贵族广占田地,汉族地主兼并之风也与日俱增。有的地方,地主占田达六分之五之多。[67]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激烈,不仅农民的私田是地主阶级鲸吞的目标,官田也成为地主阶级兼并的对象。地主豪强“谓学田无适主,吾可以冒没而攫取之”,“或钻石藏土中,或逑赂窜乡籍”[68],无所不用其极。大量的官田不断变成地主阶级的私田,这是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1981年第6期)


[1] 《元典章》卷31《学校·儒学·崇奉儒教事理》,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8页。

[2] 陈均:《皇朝编年备要》卷8,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7页。

[3]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6《学校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340页。

[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372页。

[5] 葛胜仲:《丹阳集》卷1《乞以学书上御府并藏辟雍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00页上。

[6] 《金史》卷11《章宗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7页。

[7] 《元史》卷4《世祖本纪一》,第65页。

[8] 《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8页。

[9] 《元史》卷125《赛典赤瞻思丁传》,第3065页。

[10]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23《武卫新建先圣庙学碑》,《四部丛刊》本。

[11] 《通制条格》卷16《田令》载:“今后每社设立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师,于农隙时月,各令子弟入学。”

[12] 《元史》卷14《世祖本纪十一》,第287页。

[13] 《至元嘉禾志》卷16《复学田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14] 《湖北金石志》卷14《蕲州蕲春县兴学颂》,《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6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2232页下。

[15] 黄溍:《黄金华文集》卷8《上海县学田记》,《四部丛刊》本。

[16] 《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32页。

[17] 《江苏金石志》卷19《学校拨田地诏书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6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917页上。

[18] 陈高:《不系舟渔集》卷12《平阳州儒学增田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64页。

[19] 《山右石刻丛编》卷30《长治重建文庙记》,《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5633页下。

[20] 《元史》卷159《赵良弼传》,第3746页。

[21] 《江苏金石志》卷23《东祁王先生归田兴学记》,《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0028页上。

[22] 《越中金石记》卷9《新昌县学续置田记》,《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10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351页上。

[23]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11《学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24] 黄溍:《黄金华文集》卷10《文学书院田记》,《四部丛刊》本。

[25] 《元典章》卷31《礼部四·学校一·蒙古学·蒙古生员学粮》,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4—1085页。

[26] 《(康熙)平阳县志》卷3《平阳州学田记》,国家图书馆藏清康熙三十三年刊本。

[27] 程钜夫:《雪楼集》卷13《永新州医学祭天记》,台北“中央”图书馆1970年版,第508页。

[28]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36《吉安路三皇庙田记》,《四部丛刊》本。

[29]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36《吉安路三皇庙田记》,《四部丛刊》本。

[30] 程钜夫:《雪楼集》卷13《永新州医学祭天记》,台北“中央”图书馆1970年版,第509页。

[31] 黄溍:《黄金华文集》卷10《海宁州三皇庙祭田记》,《四部丛刊》本。

[32] 黄溍:《黄金华文集》卷10《浦江县三皇庙记》,《四部丛刊》本。

[33] 据《越中金石记》卷9《新昌县学续里田记》载:“按万历县志新昌田土则例,有天田、泉田、坑塘田、砩田之别。确田为上,泉田次之,坑塘田次之,天田为下。”参见《万历新昌县志》卷6《民赋志》。

[34] 《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田粮》载:“涂田者,乃海滨涂讯之地。有力之家累(垒)土石为堤以捍潮水,月日滋久,涂泥遂干,始得为田。”

[35] 演田,即湿地。

[36]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11《学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453页。

[37] 袁桷编纂:《延祐四明志》卷14《学校考下》,《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334页上。

[38]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11《学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42页。

[39] 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11《学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40] 漆侠:《宋代学田制中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3期。

[41] 《两浙金石志》卷14《嘉兴路儒学归复田租记》,《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0541页下。

[42] 程端礼:《畏斋集》卷5《铅山州修学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84页下。

[43] 《江苏金石志》卷22《府学附地经界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3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996页。

[44] 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6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45] 《两浙金石志》卷15《嘉兴路重修庙学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0565页上。

[46] 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17《赋役·学田地税》,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92页。

[47] 王袆:《王袆集》卷9《婺州路均役圮》,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上册第282页。

[48] 《元典章》卷31《礼部四·学校一·儒学·整治学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4页。

[49] 《(康熙)常州府志》卷36《重修常州路儒学碑记》,《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795页下。

[50] 黄溍:《黄金华文集》卷8《明正书院田记》,《四部丛刊》本。

[51] 傅若金:《傅若金集》卷5《衡府判于公复学田序》,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52] 赵翼:《陔余丛考》卷18《元时崇奉释教之滥》,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51页。

[53] 欧阳玄:《欧阳玄集》卷6《分宜县学复田记》,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54]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35《奉元路重修先圣庙学记》,《四部丛刊》本。

[55] 鲁贞:《桐山老农集》卷1《江山修学复田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25页上。

[56] 《湖北金石志》卷13《兴国路学校教授厅记碑》,《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6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2190页上。

[57] 《江苏金石志》卷20《镇江路儒学复田记》,《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3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958页下。

[58] 苏天爵:《滋溪文稿》卷2《扬州路学田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2页。

[59] 《越中金石记》卷10《余姚州儒学核田记》,《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10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369页下。

[60] 陆文圭:《墙东类稿》卷7《吴县学田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4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13页下。

[61] 苏天爵:《滋溪文稿》卷4《新城县学田记》,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2页。

[62] 柳贯:《柳贯诗文集》卷15《处州路学归田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63]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8《滕州学田记》,《四部丛刊》本。

[64] 《越中金石记》卷10《余姚州儒学核田记》,《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第10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7369页下。

[65] 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8《题进贤县学增租碑阴》,《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3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88页下。

[66] 《元史》卷181《虞集传》,第4175页。

[67] 虞集:《道园学古录》卷41《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四部丛刊》本。

[68] 柳贯:《柳贯诗文集》卷15《处州路学归田记》,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