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研究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早在现代国际法产生以前,随着世界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人们就开始有了对于国际社会通过法律加以协调和治理的理想,例如,于1625年出版的“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就是对于国家之间战争与和平应该遵循的规则的系统阐述,其实就是对于全球治理的一种主张。但诸如国际治理、国际法制、国际法治等概念的发展却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治理”概念在全球治理委员会[5]发布的行动纲领《我们的全球之家》中第一次被系统地加以阐述。此后,“全球治理”概念被作为管理国际关系、构建新的国际秩序的政策工具。而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与《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因此,全球治理概念比近代国际法晚了两个半世纪。但从自然法出发,有国际法学家将全球治理等同于国际法产生时人类即开始构建国际秩序,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是同步产生的。也就是说,从自然法观点来看,自从有了国际法,人类历史上就有了国际法治的萌芽。有学者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将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发展分成几个阶段:国家主导时期以及国际组织时代、冷战之后时代的全球治理和国际法;将国际行为主体的多元化、国际规制方法的多样化和国际规则运行机制的灵活性等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鲜明时代特征。[6]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国际法治的概念则源于近年来人们对国内法治有关概念的拓展和延伸。此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学者从国际政治角度研究民主对全球治理的作用,[7]还有学者从国际公法角度研究全球宪政主义理论,他们中甚至有人主张《联合国宪章》可以作为世界宪章。[8]可见,自从产生了国际法,国际法治成为国际法学家们心中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尽管因为国际社会的发展现实问题等原因,国际法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发展都很缓慢,但国际法学家们对于国际法治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
自联合国诞生以来,人们对于这个世界最广泛的、影响最大最深远的国际政治组织的研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入。各国出版的关于国际组织的书籍中首先会论述联合国,有从历史学角度研究其与国际联盟的脉络关系、产生原因的;有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其民主机制的;有从组织学角度研究其效力、效用和机制的;还有从法学角度研究其渊源、关系和效力的。在对联合国各机关的研究中,尤以研究联合国安理会为盛,因为其决议具有执行力,给国际法增加了“硬性”因素,也因为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的遴选和安理会的改革等问题具有极大争议性。这些问题是政治与法律的交叉,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同样,对于安理会决议的研究,有从国际法学角度研究的,也有从国际政治学角度研究的。较早的研究联合国安理会的著作中有研究联合国如何决策的,[9]有研究联合国法律秩序的,[10]有研究战后联合国安理会应用合法性原则的,[11]还有对一定历史时期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加以汇编并进行分类处理的著作。[12]对于安理会的较新研究成果中,有研究其作用、功能、程序的,[13]有研究其作为立法角色的,[14]还有研究其决策机制改革的。[15]20世纪中叶以来,众多英、美国际法学者从政治、法律、经济等角度研究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问题的成果层出不穷,其中包括安理会决议性质问题,决议授权使用武力问题,安理会与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等等。而2013年美国学者的专著《不服从安理会》则研究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在执行中面临的一些问题与挑战。对于国际法治的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研究,国外著述也颇丰,例如:2011年剑桥大学出版的《国内法院与国际法治》、桑普福德等人的著作《国际法治的构建要素》就是微观研究的代表作。纽约大学法学院切斯特曼汇编的《联合国安理会与法治》则汇总了国际社会为促进国际法治而向安理会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和要求。[16]还有学者从国际法治与职业道德角度探讨国际法治问题,[17]或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安理会的责任问题。[18]另有学者研究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与国际法治的提升问题,[19]等等。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对国际法治问题的相关研究尚存较大的差距。其根源不仅与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历史与现状、法律传统与现状以及国家法治现状有关,同时也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传统、对国际法的认知和重视程度等因素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学者就出版了全方位论述联合国与世界秩序的论文集。[20]近年来,学者们更多地关注了联合国与国际法治的关系。如有学者指出,《联合国宪章》要求以法治来替代强权;要治理各种国际危机必须加强国际法治。[21]有学者认为,变动的国际秩序呼唤国际法治,法治已成为联合国的核心价值观。[22]还有学者认为:在高度重视法治的时代背景下,应该加强研究《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治发展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方面的研究等。有学者则主张,加强国际法治不仅要重视制定国际法规则,更重要的是执行这些规则,要坚持五点原则: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促进国际关系的民主化,遵守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及安理会通过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确保国际法的统一适用,进一步完善国际立法等。[23]
一般认为,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际组织作为一种多边外交的平台最能发挥全球治理作用,而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组织,应该扮演一个最重要的角色。但实践中,联合国的某些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其实际运作并不理想。例如,冷战时期美苏两极对峙,曾经严重阻碍了许多决议的通过。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以来,超级大国又越来越明显地奉行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而与之伴随的是各种名目的区域主义苗头泛起。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联合国不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中心协调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被“边缘化”的危险和挑战,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集体安全体制尤其受到严重的冲击和影响。联合国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进行较全面的改革。
关于联合国应对国际法治的挑战需要进行的改革,有学者指出,国际法治意味着国际良法和全球善治,这二者的实现都要求有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和高度权威的国际机构来引领和带动。他认为,国际法治的基本理念要求联合国突破困境,实现更为深刻的体制变革,即逐渐变革主权至上的传统国际关系理念,真正实现人民利益,认清全球化的误区,促进国际社会的全面发展,突破契约社会的国际关系而逐渐建立国际社会契约的新体制。[24]他还认为,要提高国际法治,联合国必须更有凝聚力,更有效率,更为公正和透明;并且应该淡化国本主义,走向人本主义;促进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变革契约社会,构建社会契约。[25]还有学者主张,联合国法治包括三个方面,即国际层面上的法治、国际冲突及冲突后国际社会的法治和以发展作为长远目标的法治。他认为,联合国的改革问题涉及法律问题,但其改革的真正实现归根结底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从法律视角,还是从不同会员国政治意愿的视角,有关联合国任何实质意义的改革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均须寻求最广泛的共识和会员国真诚的合作。[26]
然而,目前的研究成果尚存不足,例如,对于相信国际法治理念的学者而言,有的或停留于法哲学的纯理论研究,或局限于从某个特别事件或者狭窄的层面来研究国际法治问题,或泛泛而谈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问题;还有一些学者甚至怀疑国际法治的概念与发展的可能性,如同有人怀疑国际法是否属于法一样。尽管中国国际法学界已经就国际法治和联合国安理会出产了一大批学位论文,也有不少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在各类学术杂志和期刊中,但将二者的因果或互动关系相关联并加以研究的成果仍鲜见。
综上所述,中国学者近些年的研究既有涉及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治纯理论层面的,也有涉及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集体安全体制和人权保障等多方面的理论探索,还有涉及对国际法治现实可行性的思考。但专门针对联合国安理会尤其是其决议对于国际法治的影响问题的研究还很稀少,这也是作者选择此题目进行深入研究的动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