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绪论
一 研究价值
现代社会中,代议制几乎成为一个广受认可的民主政治制度:人民选出代表,让其参与集体乃至国家的政治事务,这些事务涉及每个人的利益。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种制度:首先,选举与代议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两个方面,相互依存,不容分割;其次,政治权力来源于社会共同体需经过“同意”这一环节,“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也要以“社会共同体的同意”为基础,因此,代议中包含了“同意因子”;再次,法治观念意识若要达到“限制王权,王在法下”的效果,共同答问和权贵协商也需要采取合理形式,即代议,因此,代议是实现法治观念意识的方式之一;最后,由人民或贵族选派代表组成的议会可以分享权力,起到制衡的作用,因此,代议是实现分权与制衡的途径之一。
从历史的角度看,代议制的形成非一日之功,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历史的不同阶段,这些因素发展、变化甚至融合、交汇,共同促成了代议制的形成。卡莱尔在其《西方中古政治思想史》中这样评价代议制:“现代社会继承了中古时期的代议思想及代表系统,从而形成了议会制度。”[1]这一评价,包括两方面事实:议会制度的形成以代议思想及其制度的出现为历史前提,这个前提在历史的纵线上可追溯到中古。更具体说,这个前提的发生之地在中古英国。中古时期,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未形成如近现代一样系统运作的机制,政府的组织形式也是如此。在政治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人民可以通过代议制度把政治权力授予国王,代议制也可以保障人民仍保留着对政治权力的所有权以及终极控制权,即可以收回权力。这个系统是中古社会基本政治理念自然发展的产物。
本书以中古西欧社会为背景,对中古英国代议思想的萌生、发展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代议思想家的“代议观念”对中古英国代议制度的早期实践做出新的解读和理解,这样不仅可以深化学界对代议制度的既有认识,更能从认识论的角度重新理解代议思想与其实践的关系。
二 学术史回顾
关于英国中古代议思想所包含的内容,笔者认为,首先,代议与选举唇齿相依、不可分离。而且,“思想”二字不仅包含了代议形式本身和议会制度中所蕴含的精神,还包含了宪政精神中的“同意”因子。因此,协商与同意的原则同样重要。这一点在国内外学界都有所提及。
国外的学术专著由于选题多,研究范围广,笔者据以分为以下几类,并择其要者予以评析。
第一,有关代议思想家及其实践活动的直接研究。此类研究的相关著述同时可作为本书的重要资料。中古英格兰两位著名的法学家格兰维尔[2](Glanvill)、布拉克顿(Henry De Bracton)在各自的著作中,都将英格兰的习惯和法律作为限制王权的重要工具或手段。如布拉克顿在《英国的法律与习惯》(On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England)中阐述英格兰使用不成文法和习惯的原因:“即使它是不成文的,我们同样可称英格兰的法律是法律,因为,凡是规范,一经国王或君主权威、共和国共同答问和权贵协商同意的确立和认可,即具法律效力……”[3]更重要的是,无论格兰维尔抑或布拉克顿,他们的记录都反映了中古英格兰政府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这种分权与制衡的精神与代议思想是相通的。
又如,众多学者对中古时期政治思想家的代议思想进行了直接研究和分析。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Marsilius of Padua)在其著作《和平的保卫者》和《帝国的变迁》[4]中,论述了人民立法者理论以及立法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从思想意识的角度分析,等级君主制本身就是马西利乌斯代议民主思想反映到具体实践的一种政治制度。众所周知,等级君主制是国王或皇帝借助等级代表会议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国王、贵族和平民共同参政,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权力。这种制度体现了代议民主思想的基本原则,即由社会各阶级选派代表组成的团体,才能代表社会共同体行使公共权力。这无疑是中古代议民主思想及实践最直接、最明确的体现。
实际上,从学界的既有研究来看,有关马西利乌斯的思想一直存在争议。阿兰·吉尔斯认为马西利乌斯的政治思想和传统与其他中古思想家的基本主张不同,存在根本区别。[5]与吉尔斯类似,很多学者都强调马西利乌斯有关立法者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市民思想、权利等问题的认识中,在论及政府起源的问题上是支持人民主权论的,将立法者与政府清晰区别开来。这使一些学者将马西利乌斯看作中古晚期提倡人民主权论的共和主义的代表。[6]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则认为马西利乌斯将他思想中的激进性或现代性的倾向重新放置于中古的语境下,如李维斯不认为他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另外,有些学者认为马西利乌斯的人民主权理论只是为其整本书的主旨服务的,即攻击教皇的全权理论。[7]著名的政治学家乌尔曼在其著作《中古政府和政治原理》中,对马西利乌斯、巴托鲁斯等人的主权论思想进行了研究。[8]学者马里奥·弗朗西斯科则对马西利乌斯与巴托鲁斯的主权论思想进行比较,进而对中古的主权论进行整体上的把握。[9]波兰学者比亚拉斯·安娜·珀伊托在其文章《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和平的保卫者〉中的争论:教皇权与帝国关系》中指出,马西利乌斯及其著作《和平的保卫者》对中古时期的学术贡献之一是认定教皇权从属于帝国,而整本书实质上是一本论述有关何为合法或合理统治的政治纲要。[10]以上可见,一方面,学界既已存在的争议会对研究造成理论上的困扰;但另一方面,从代议因素看,或许能对马西利乌斯做出新的评价和认识。
伍尔夫在《萨索菲那多的巴托鲁斯在中古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11]一书中,细致阐述了中古法学家巴托鲁斯对罗马法的理解,并且把罗马法同14世纪意大利政治现实相结合。该书还介绍了巴托鲁斯在处理罗马帝国与教皇的关系、王国与城市共和国的关系时的态度。伍尔夫把巴托鲁斯的思想放在广阔的历史背景中去,从而探究13世纪中叶罗马帝国所面临的复杂问题。巴托鲁斯最著名的政治观点是城市共和国应有属于自己的君主或皇帝。书中提到,巴托鲁斯在其个人著作《〈法学编纂〉注释》以及《论暴政》中主张,在城市共和国的政治理想中实行代议制,人民可以通过人民大会选举议会,议会构成的统治体代表全体公民的思想和利益,即代表国家。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授予议会权力的大小,并起到限制议会的作用。巴托鲁斯认为,城市政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进行立法,立法权并不是独立于皇帝和帝国的结果,也不是君主权力的行为,它属于所有的政治和非政治社团。人民还可以决定政府是否定期选举。总之,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
奥卡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在《“给托钵修士少数派的信”及其他著作》[12]一书中明确提出单位代表制,他曾说“除非经过共同体的选择和同意,任何人都无权对该共同体发号施令”。奥卡姆主张宗教全体会议应该采取单位代表制,而没有想到个人代表。他主张代表的基础应该是教区、修道院和大教堂的牧师会的教团,也就是用特定社团来代表共同体的利益。[13]阿瑟·斯蒂芬(Arthur Stephen McGrade)在《奥卡姆的威廉的政治思想》(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William of Ockham)一书中研究奥卡姆的威廉在与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XXII)的斗争中提出的“使徒贫困论”,奥卡姆认为,修士是在自然权利的意义上而不是在法律的意义上拥有和使用财物,以此来批判教会聚敛财物的行为。斯蒂芬对奥卡姆做出的整体评价是,他在政治思想上是保守的,如果根据乌尔曼的上源理论和下源理论去理解的话,奥卡姆属于后者。在斯蒂芬之前,有关奥卡姆的英文著述几无可寻,仅为散见的一些简短的英文论文。斯蒂芬这一著述可谓是“对奥卡姆研究的一大学术贡献”[14],也为本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条件。《关于专制政府的简短论述》是对中古教会,特别是教皇关于普遍精神和世俗权力主张的驳论。在欧洲民族国家兴起之时,奥卡姆的著作对教皇无限权力的主张提出了有力挑战。[15]类似的研究还有戈登·勒夫的《奥卡姆的威廉的学术争论的蜕变》[16]、罗宾逊的《历史语境下的奥卡姆的威廉的财产权理论》[17]等。
库萨的尼古拉(Nicholas of Cusa)深受马西利乌斯和奥卡姆的影响。尼古拉在其著作《论天主教的和谐》[18]中,把通过逐级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世界性宗教大会,作为实现天主教和谐并制约教皇专制主义的一种理想形式。同时,尼古拉深受罗马自然法学家西塞罗“自由和平等”思想的影响,把民众同意作为统治的基础,并将之看作自然法的内容。在众多的研究中,挪威学者卡努特·阿尔夫斯沃格的研究值得一提。他认为,尼古拉通过“参与”(participation)的概念来理解上帝和世界之间的关系,他借助“展开”(unfolding)和“折叠”(enfolding)这一对孪生概念来探索这一问题。在尼古拉看来,这一对概念既可解释神与人的关系,也可解释神的天意和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崇拜和偶像崇拜以及集“展开”的神性和“折叠”的人性于一体的基督等问题。[19]除此以外,日本学者渡边守道的著述提供了有关尼古拉生平的重要内容。[20]这些都为进一步挖掘尼古拉的代议思想提供了便利。
莱昂纳多·布鲁尼(Leonardo Bruni)被公认为文艺复兴早期最重要的人文历史学家。但是,这一认识产生的原因,以及它对历史学的意义,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颇具争议的问题。学者盖里的著述《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历史》(Writing History in Renaissance Italy:Leonardo Bruni and the Uses of the Pas t)首次对布鲁尼的历史和传记进行了系统调查,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项研究首次详细评估古典希腊历史学家对人文主义历史写作方法发展的影响。盖里在书中特别强调了修昔底德和波利比奥的重要性,布鲁尼是西方最早受古典希腊历史学写作方法影响的学者之一,他对政治的分析方法将他引向了新的方向。盖里认为,布鲁尼论证了对政体改革必须经过人民同意的原则;尽管他有些偏心于贵族统治,但却把否决权赋予了人民大会;政体的最终主权在于全体人民的集会上。[21]
另一位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也必须提及。他的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代议因素。有关他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部分:《君主论》(The Prince)、《提图斯·李维十论》(Discourses on the First Ten Books of Titus Livius)以及时代背景和他的出身经历。其中,《君主论》主要阐述他的“新君主制”。[22]但是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民族国家》中认为,马基雅维利所倡导的“新君主制”是有前提的,这个君主是机智与自律的化身。[23]《提图斯·李维十论》表明了马基雅维利崇尚罗马共和国的政治道路的态度,并阐述了自由对共和国的意义。[24]学者卡瓦洛·乔安在其文章《〈君主论〉和〈论李维〉中的政治权力和个人自由》中,对既往的马基雅维利思想研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批判。他认为,近几十年来的马基雅维利研究,关注与共和政府模式相关的“自由”概念,但马基雅维利对自由的使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共和主义,所以他在文中对这两本著作中的自由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因为其涉及人身和合法财产不受政府侵犯的自由。[25]另外,学者内森·塔科夫对马基雅维利的宗教观做了考察。他认为马基雅维利的宗教观念具有深远的意义:他提醒读者宗教具有危险性,它能够唆使人们杀人、自杀或接受暴政;同时警醒人们在政治权力更迭中有必要寻求救赎和精神慰藉。[26]
除此之外,一些思想通史类著作对于本书的研究也有重要意义。伯恩斯的《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350年至1450年》涵盖面较广,涉及思想家众多,不仅为政治思想史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方法的使用上也具有启示意义。[27]作者将漫长的中古划分为三个阶段:350—750年、750—1150年和1150—1450年,将不同时期的“政治”观念放到不同的阶段中进行认识,通过对大量原始材料的解读和分析,把“中古政治思想”从传统概念——“黑暗、愚昧的中古”中抽脱出来,还中古思想家以真面目,如马西利乌斯、托马斯·阿奎那、奥卡姆的威廉、巴黎的约翰、尼科尔·奥雷姆、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等。作者对精神世界范围内议会或代议思想的起源做了这样的解释:议会与协商是密不可分的,协商作为议会的实质性内容,从语义上来讲,是指智者经过深思熟虑所提出的一些审慎的建议。[28]议会在《圣经》中被称作“上帝的馈赠”,这个词本身在神学领域中就源远流长。那么,上帝是如何馈赠的呢?格列高利曾阐述道,教会的布道者作为顾问,常常给予教众一些关于生活或人生的建议,正如国王需要借助世俗贵族和教会权贵中的许多智者的建议才能完成统治一样。“建议”也表明了另一层含义——协商和议会只有商讨的权力,没有决定的权力。安东尼·布莱克(Antony Black)在《欧洲的政治思想:1250—1450年》(Political Thought in Europe,1250—1450)一书中对1250—1450年间关于国家主权、政教分离、代表权、政府的起源和财产权所形成的一些观点进行了梳理,为本书把握和理解这一时段欧洲的政治思想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研究框架。在政治思想家的选取上,作者的研究涵盖了诸如阿奎那、马西利乌斯、奥卡姆的威廉、库萨的尼古拉等中古著名的思想家,对他们有关教会和国家观念、帝国和地方主权、公民和社会自治、王权与人民、王权与议会等思想进行了剖析。[29]
伯恩斯与安东尼的著述对本书的研究颇具意义,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挖掘思想家的代议观念,而且能从整体的时代背景中充分理解他们的政治观念。毕竟,思想家非孤立的个人,而是产生于时代中的。
中古的政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类似的中古政治思想综合性著述中,本书还参考了莫雷尔(Morrall)的《中古政治思想》(Political Thought in Medieval Times)[30],基尔克(Von Gierke)的《中古理论》(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31]等。
第二,政治制度史(包括法律制度、议会制度、行政制度、选举制度等)关于代议思想的研究。一般而言,这类研究仅仅作为理解政治制度运行和改革的“工具”出现,并非研究者的论述主题。如,蒂尔尼在《1050—1300年教会和国家的危机》[32]中,通过对几个主要文件的阐释,明确叙述并分析了长达几个世纪之久的国王与教皇之间的斗争,以及中古欧洲的政教分离,这些都毫无争议地影响了西方文明的进程。关于代议民主思想,蒂尔尼在书中提到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以及他的著作《论王权与教权》(又译为《论君主与教皇的权力》)。约翰认为,国王的权力源于人民,国王上台执政是经过人民同意的。而且,人民将政治权力赋予国王的同时,还保留了从暴君手中收回他们的同意的权利。蒂尔尼还对中古的一些教会法学家有关选举的论述做了分析。比如,《至高教义大全》(Summa Et Est Sciendum)中,作者不同意当时流行的“双剑论”思想,他认为君主权力源于上帝和人民的选举。[33]蒂尔尼对这些富含“代议因素”的思想家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为其阐述中古的二元政治权力体系服务的,因而并未在代议思想上进行深挖。
霍尔特在其专著《大宪章》中,把1215年事件以及《大宪章》本身放到12—13世纪英国的法律背景、政治背景中进行探究,以翔实的史料为基础,对《大宪章》制定的过程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指出了它的历史局限性。《大宪章》的条款中,对“协商与同意”原则的规定和运用,本身就孕育了中古英国代议民主思想的萌芽,如“未经全国协商,不征盾牌钱和协助金”等条款。在论及《大宪章》本身之前,霍尔特花费大量笔墨,详尽叙述和剖析了1215年之前的英国政治、法律乃至文化背景。其中大量涉及有关代议制度的思想起源问题。[34]
弗朗西斯·基佐作为法国著名的政治家、历史学家以及法兰西学院院士,在1820—1822年巴黎学区和法兰西学院各院系复课之时,就代议制政府的相关历史问题及研究做了许多演讲,其讲义经过整理和修正,收录在《欧洲代议制政府的历史起源》一书中。这本书首先对欧洲1—11世纪英国、法国、西班牙尚未完善的、类似于代议制机构的国家机构设定进行了探究和分析;然后,又单独将英国作为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对象,对1066年诺曼征服到都铎王朝时期的代议民主思想的实践进行了阐述。[35]基佐以丰富的英国和法国的中古历史文件为基础,从历史的大局观指出,在整个欧洲,民主和自由具有古老传统,而专制是近代才开始发生的事,并不是民族文化的根本。这为代议制机构的古老根源以及代议制政府在实践上的合理性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基佐本人强调了宏大历史观与政治哲学视角,具有研究的先进性。其闻名遐迩的讲座吸引了大批热情的学生,就连托克维尔也旁听过。基佐的这一重要学术成果,不仅为本书的研究带来了知识补给,而且在观点上也给人以启迪。
19世纪的英国史学大家斯塔布斯在其代表作《英格兰宪政史》中,将1215年《大宪章》视为自由、平等的“圣经”,彰显了中古英国议会制度对王权的制约。而与《大宪章》密切相关的一次圣阿尔班会议,在斯塔布斯看来“是第一次历史可考的由各级代表应召参加的国家会议”[36]。斯塔布斯的研究让笔者对英国代议制的发展脉络有了清晰的认识。
由拉尔夫·勒纳(Ralph Lerner)等编辑的《中古政治哲学:资料手册》(Medieval Political Philosophy:A Sourcebook),自1963年出版以来一直深受欢迎。虽然该书主要论述的是基督教世界中神权政治思想立场,但是,它仍是唯一一本包含了一神论传统(包括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主要文本的中古政治哲学选集。这本由约书亚·帕伦斯和约瑟夫·麦克法兰修改和扩充的政治哲学经典著作新版本使今天的人能够了解这些中古思想家的深刻见解。在现代宗教与政治分离之前,这些中古思想家以不同方法来研究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这些方法重新激起了人们对如何更好地将两者联系起来的兴趣。对于汇集在该书中的作者——包括阿尔法拉比、阿尔哈扎利、阿韦罗伊、迈蒙尼德、犹大·哈勒维、托马斯·阿奎那、达基亚的波伊提乌和但丁·阿利基利以及其他人——来说,总体意图的一致性比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这些作者都研究了古典政治哲学的著作,并以不同的方式思考了这种政治思想对他们在一个一神论宗教社区的现实处境的影响。[37]
英国另一位宪政史家梅特兰(Maitland)在《英国宪法史》(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中阐述道:“在我看来,宪法的历史应该是一部制度的历史,既不是政党的历史,也不是斗争的历史,而是结果的历史。”他以简洁新颖、学术性强且可读性强的形式提供了英国宪法史的基本框架。他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在五个关键时期,以全景视角呈现法治和政府的进程;他的注意力总是集中在宪法上,宪法是一种不断演进的结构,是活生生的人类设计和使用的东西。[38]
鲁滨逊(Robinson)在《第一个民主国家:雅典以外的早期人民政府》(The First Democracies:Early Popular Government OutsideAthens)一书中提到,雅典通常被认为是民主的诞生地,但在古风和古典时代,希腊还有许多民主城邦。鲁滨逊首先讨论了古代和现代对民主的定义,然后考察了希腊术语,调查了其他早期民主的证据,并得出了关于民主起源的结论。[39]与之类似的还有波威克的《中古的英国:1066—1485》(Medieval England,1066—1485)[40]、维尔克逊(Wilkinson)的《中古英格兰的宪法史:1216—1399》(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Medieval England,1216—1399)[41]等。
由上可见,国外学界有关民主制度或代议制度起源的综合性著作,以及对中古民主或政治思想的研究已十分充分,集中于思想家的王权观、教会观、权利观、双剑论思想等方面,但是对中古代议思想的相关研究,即使涉及代议思想,也因各自的研究目的所限而无法展开;有关政治制度乃至政府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要么不涉及思想,要么只将思想作为解释制度合理与否的工具,只具有辅助性意义。
国内学界关于中古西欧包括英国在内的政治制度史和思想史已有一定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第一,有关西欧包括英国在内的中古以及近现代代议民主制度的研究。在专著方面,顾銮斋主编的《西方宪政史》从思想脉络上对选举、协商、同意和代议等思想要素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论证与说明。[42]同时,该书第二卷的第四章第二节对中古晚期的等级会议进行了探究,重点探讨了英国议会和法国三级会议。该书一方面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了议会产生的原因:国王政府对外战事频繁造成财政收入紧缺,急需向臣民征税。另一方面侧重于描述议会的演变过程,认为英国议会起源于御前会议的大会议,法国三级会议起源于国王为商讨国事而对贵族的召集。此外,顾銮斋在《西方宪政史》中还讨论了代议制实现了民主范围的扩大问题。但是,该书并没有将代议思想作为主要内容详细展开。
翟志勇主编的《代议制的基本原理》对代议制提出了另一种观点,他认为,民主与代议制度有着截然相反甚至彼此冲突的历史和理念:在历史上,民主发源于古希腊,代议制发源于中古晚期;在理念上,古希腊民主主张以直接的政治参与来兑现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性,而代议制以一种“在场同时又不在场”的悖论方式存在,实现一种或理性或充满“精英主义”意味的政治模式。[43]笔者认为,翟志勇分析的仅是“民主的早期”,随着欧洲大陆民主进程的发展,同一性与代表制是政治构成的两种方式,随着人口数量的上升,若没有代议制,实现人民主权将没有出路。因此,从中古晚期兴起的代议制,对探究中古代议思想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阎照祥的《英国政治制度史》对12世纪末到1485年都铎王朝之前的议会与君主制进行了研究,介绍了14世纪议会的工作秩序和职能、咨议会(The Council,也可译作“御前会议”或者“政务会”)、上院五级贵族(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的组成、普通法的发展历程、治安法官的起源以及15世纪王权和议会之间的关系,与本论题最有关联的是议会的起源。[44]作者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65年‘西门议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视为议会产生的三大界标”[45],仅仅概括了英国代议思想在中古的实践,并没有深入挖掘中古的代议思想。
同《英国政治制度史》相类似,沈汉和刘新成合著的《英国议会政治史》[46]讨论了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末英国议会政治制度的发展与改革。作者侧重于论述都铎王朝专制主义的特征、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近代政治权力的转移等问题。刘宝辉在其论文《论西方代议制的历史渊源、理论预设与制度形态》中认为:“人民主权、普选原则、分权与制衡、少数服从多数是代议制的主要理论预设。”[47]王政、齐欣雨则从历史和理论两个维度对代议民主的历史起源进行梳理,仍侧重于对代议制度进行分析。[48]类似的代议制度史研究还有许小亮的《代议制的历史图谱:从中古到现代》[49]、邹旭怡的《西欧中古形成的代议制传统及其现代转化》[50]等。由上可见,国内学界关于代议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英国的议会制度,对代议思想则较少涉及。
另外,一批学位论文也讨论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等问题。王丹的论文主要探讨了英国议会代表制度的演变问题,梳理了“谁是代表”“代表什么”以及“如何代表”等问题,探究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这几个问题在现实中造成的实际困难等。总体来说,作者认为,英国议会代表制度的发展是朝着民主的方向前进的。[51]黄腾龙在《13—16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中对议会选举的背景、发展情况和历程进行了梳理和研究,认为这对英国的宪政成长至关重要。[52]马林则对英国议会的历史发展进行了分析。[53]
第二,对代议思想理论进行体系化探究。顾銮斋的《西方传统文化中的“同意”因子》一文主要分析了古典文化、日耳曼文化和基督教文化中的“同意”因子及其在三种文化中的表现。[54]虽然没有对代议思想做直接论述,但是文中讨论的“共同同意”本身就体现了政治权力来源于社会共同体以及“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拉丁语原文为“quod omnes tangit,ab omnibus approbetur”)[55]的代议思想,所以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例如,在文章中讨论的日耳曼文化里,各国法典的前言一般都讲述法典的制定过程,以昭告人民法律的颁行都经过了一定范围的协商和同意。再比如基督教文化中会议至上主义的主张,由全体教士组成的宗教大会的权威高于教皇的权威。其实,会议至上主义本身就体现了基督教内部的代议思想和宪政精神。同时,这篇论文还提到,通过代议的形式所讨论的话题主要是赋税征收、政府组建、教皇选举、国王权威与教皇权威等重大经济政治权力问题,这为笔者下一步研究英国中古代议思想的实践又指明了方向。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学者是丛日云,他对代议思想进行过研究。在对英国中古代议思想及其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之前,需要先探究英国中古代议民主思想为何物。也许,试图对代议思想进行定义本身就有将其简单化的危险,但是如果不给出一个暂时性的描述,就无法对代议思想及其实践有进一步的探讨。所以,笔者通过理解丛日云在《论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56]一文中主张的代议民主思想基本内容,认为可以粗浅地归纳为四个方面:其一,政治权力的源泉是社会共同体;其二,人民可以将权利转让给国王或皇帝,但是人民保留对政治权力的终极所有权及控制权,即可以收回;其三,使用公共权力应首先取得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同意,即“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其四是关于代议民主思想的实践,即社会各个阶层(国王、贵族、大封建主、平民等)需选派出能够代表本阶层利益的代表,由代表组成的团体才有权行使公共政治权力。其中,立法权和征税权是中古政治权力的中心。
另外,孟广林的多篇论文也不同程度地涉及了代议思想,在《中古西欧的“法大于王”与“王在法下”之辨析》一文中,他指出,“王在法下”的观念早在西欧社会中便有普遍流行的影子,当时的王国立法不过多是由专门人士搜集各地习俗而形成的,国王与贵族就这些习惯共同商讨,最后颁布成文。[57]
从期刊论文的研究状况来看,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利、托马斯·阿奎那、库萨的尼古拉等受国内学者关注较多。陈广辉考察了马西利乌斯对“自然法权”的认识。[58]赵卓然则对马西利乌斯的“反教权观”进行了阐释,认为其有机体论中的立法权在民和反驳教权派的教权至上的主张,都应用到当时的实践中,成功为王权派辩护。[59]信美利研究了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中的“virtú”概念。[60]对库萨的尼古拉产生兴趣的学者亦不在少数,如李华的《“人是第二上帝”——略论库萨的尼古拉对人类精神的定位》[61]、杨俊的《论库萨的尼古拉的否定神学思想》[62]等。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单个中古思想家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却并未见代议思想或理论的专门论述。
在学位论文方面,截至2022年4月,以“中古代议”为检索词,输入中国知网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仅能搜到刘芳怡的硕士论文《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研究》[63]。论文从政治、法律、经济、思想理论方面论述了代议制民主思想的起源,同样表达了“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基本轮廓形成于中古”的观点。对代议民主思想的起源研究的范围较广,并没有集中深入研究思想的起源,并且研究资料比较单一,多集中于中文著作及中文文章,未能全面地探讨中古代议民主思想脉络。
另外,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等中古时期著名的教会学者,在其神学政治观统领下的政治思想中,同样蕴含着丰富的代议因素。赵卓然的博士论文《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政治思想研究》,对约翰的政治思想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约翰的政府有机体论中的君主职位,是靠选举产生的。[64]斯蒂芬·兰顿作为《大宪章》的主要起草人,他的代议民主思想的雏形不但在《大宪章》中有所表现,而且他还整理公布了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65],其中也涉及了与贵族、高级教职等共同协商和同意的问题。王美君的博士论文《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探讨了兰顿的“教会观”。兰顿认为,教会在本质上是一个信仰共同体,其中涉及教会公共集体的事务须经“共同同意”。这无疑也触及了代议思想的实质问题。[66]
由上可见,国内学界对中古学者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少见专门的代议思想研究,更没有将他们的代议思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比较分析。这是本书将要进一步解决的重要问题。
如上所述,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中古英国代议思想及其实践的研究主要存在五个问题。其一,虽然不乏关于西方中古以及近现代代议民主制度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中古代议民主思想仍缺乏系统、全面地梳理。其二,多集中于某个思想家政治思想的探究,并没有将其中的代议思想进行专门研究,更没有将他们的代议民主思想进行比较研究。其三,这些研究没有充分关注英国早期议会与近代以后议会的区别,有的甚至错误地将英国中古的政治制度等同于英国现代的政治制度,而没有注意到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性变化。英国中古的政治制度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政治的存在形态;近现代英国政治制度则建立在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基础上,并通过民主化过程,逐渐演变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忽视这个历史差别,仅从词义上理解,显然会失去历史考察的真实性。其四,未能将英国民主政治制度和理念放到具体的历史场景和历史发展过程中考察,而过分注重从西方政治学家的思想理论和概念中去理解和阐释,不自觉地把它看成是某种政治概念的化身。其五,在相关研究中,关于英国近代政治史的研究占了很大比重,而对比较久远的历史场景则缺乏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英国政治制度特性的准确把握。此外,国内学者较多注重专门史研究,如法治史、议会史、思想史等,而缺乏对制度、思想和历史的综合研究。
对英国中古代议思想及其实践进行探究,须以不同年代重要宪政思想家的思想为基础。在这方面,国内学术界已取得一定成绩,虽然对每个思想家的研究并不完全均衡,但毕竟具备了对代议思想研究的条件。由于涉及不同思想家政治思想的文献较多,所以,本书首先选择笔者认为对当时及后世有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作为研究对象;其次,着重研究这些思想家政治思想中的代议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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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王美君:《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