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时期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部署。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外学界对协同治理从多种视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但比较而言,国内立足于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研究相对不足。而源自国外学者的研究和阐释由于与我国的国情、历史文化和时代背景不同,对我国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参考借鉴意义大于实践指导意义。因此,亟待立足于我国国情,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更有针对性的本土化研究。
【关键词】 新时期 政府 社会 协同治理 机制
一、新时期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新特点
(一)国家对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需求更加迫切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时期,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大转型导致新的社会事务和新的社会问题大量产生。全球化和信息化使风险的传播和扩散加速,并放大风险和危机的影响。这一切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给政府管理带来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政府和社会有新的作为和举措。
(二)政府改革提出新要求
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重点就是要从政府管理转向有效的政府治理,而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是实现有效政府治理的最佳方式。有利于明确政府与社会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关系模式及相互作用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独特的治理优势,形成政府与社会治理合力,探索和发现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规律,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质量,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三)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得到强调和重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这意味着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社会将由政府治理的补充力量转变为重要治理主体,在政府让渡的更大空间里有新的作为。因此,迫切需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公众对自治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不断提升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物质生活需求不断得到满足,公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需求不断提升,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主体地位将得到凸显。过去政府一元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将被社会多元治理所取代,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逐步扩大,治理能力将逐步得到释放,有利于培养公民参与治理的意识和素质,这也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内在要求。
二、构建新时期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治理理论
该理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是公共行政学引入治理概念,并对其加以发展和改造而形成的包括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部门管理在内的新的学科范式。它强调多元主体治理、扩展治理客体及变革治理机制和手段等内容。
(二)公共选择理论
该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并于五六十年代形成了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政治市场同样不会是利他主义的,不会自觉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不是一个抽象实体,只是在个人相互作用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安排。所以,政府及其官员在政治市场同样也会反映出“经济人”理性的特征,不会总是一心一意地追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目标。
(三)协同理论
协同论亦称“协同学”或“协和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多学科研究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是系统科学的重要分支理论。协同论创立者德国斯图加特大学教授、著名物理学家哈肯认为,千差万别的系统,尽管其属性不同,但在整个环境中,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四)博弈理论
博弈论产生于1928年,又被称为对策论,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在双方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目的。
三、构建新时期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条件
(一)树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理念
改变政府支配社会、社会依附于政府的关系状态,建立政府与社会之间有机的、双向互动的关系模式的理念,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前提。
(二)科学合理划分权力范围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严格按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在确保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同时,为社会行使权力让渡空间,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关键。
(三)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社会组织是社会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有足够能力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是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保证。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必须在法律和秩序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协同治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因此,制度强化、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重要保障。
四、构建新时期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与社会是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缺一不可的、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素,协同治理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都得到充分发育的理想状态。但在中国当今背景下,政府应站在共同体的立场上,对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实施必要的管控与协调。
(二)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不仅仅是基于工具理性,更是基于伦理价值理性而展开的合作关系。克服政府理性“经济人”的趋利行为,防止政府部门利益侵害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终极价值追求。
(三)可操作性原则
对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研究不能只做宏观的一般性描述,更要有中观及微观的具体阐述,以增加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唯有如此才有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四)循序渐进原则
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将随政府与社会关系不断地调整而变化。就广度而言,不仅限于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还要在公共政策倡导、政治参与方面有所作为。就深度而言,不仅立足于提供充足高质的公共产品,还要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建设公民社会方面有所追求。
五、构建新时期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对策
(一)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目标应放在“公共性”的框架中思考。因此,处理和解决好政府与社会各自目标的差异性与公共利益统一性的关系,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中的首要问题。
(二)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要树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理念,改变政府支配社会、社会依附于政府的关系状态,建立政府与社会之间有机的、双向互动的关系模式,以信任作为建立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以此确保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良性发展,而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在于信息互通和利益趋同。
(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基本内容
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是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种现实选择,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力量的增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内容将由公共服务延展为公共政策倡导及政治参与。
(四)以共同协商为治理方式
国家代表统合性力量,社会代表自主性力量,通过共同协商,可以使两种不同力量形成治理合力。治理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是一个持续的互动过程。因此,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社分开,明确政府与社会的权力范围,改变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是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机制的关键。
(五)以新科技为技术支撑
通过发挥技术理性的工具作用,提高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技术含量,增强治理效果和质量。
(六)以评估分析为纠偏手段
通过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效果、效益及效应进行动态监控、检验及调整,以确保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能够按照治理目标持续、有序、规范地运行,避免无效协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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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亮:黑龙江省委党校(黑龙江省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