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基层党组织工作怎么做(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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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一)总类

98.什么是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其职权有哪些?

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中央、地方和部分基层委员会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的委员会报告的一个内容)。

(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5)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99.什么是党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何区别?

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的会议。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而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而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而党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而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100.哪些情况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因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等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

(2)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因所辖党组织驻地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

101.哪些情况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为进一步发扬党的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500名,或虽然超过500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102.党的基层委员会能否召开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章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党章这两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既不能召开党代表会议解决重大问题,也不能召开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这是因为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是不同性质的会议。党代表会议只有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有权召开,基层组织无权召开。

103.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么规定的?

党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市第×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第×次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非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不排列次数。

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104.召开党员大会要否排列次数?其名称是怎么规定的?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不排列次数。党员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村党员大会”“中国共产党××厂党员大会”。

105.党的委员会的名称及届数的排列是怎么规定的?

党的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厂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与党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不排列届数。

106.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及届数是怎么规定的?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排列届数。

107.什么是直接选举?党内哪些情况要实行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108.什么是间接选举?党内哪些情况要实行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09.什么是差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而言,实行差额选举的职务有:党的地方和基层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党的地方和基层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和基层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110.什么是等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要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111.什么是预选?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正式选举时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是指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预选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办法,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112.什么是无记名投票?党员少的支部能否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选举?

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因此,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党章的这一规定,党内不可以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选举,党员少的支部也不能例外。

113.什么是选举人意志?怎样体现选举人意志?

选举人意志,是指选举人在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被选举人作出的选择。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党内选举中,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

(1)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3)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4)对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

(5)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14.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5.党内选举中,党员可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在党内选举中,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以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116.换届选举“九严禁”纪律要求具体内容是什么?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明确提出了“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一是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二是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三是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四是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六是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七是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八是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九是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7.党内选举中,哪些行为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党内选举中,凡是违反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诸如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一经发现,有关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