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注册不当的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应用
24.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对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但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5.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为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应用
26.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
注册商标存在有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违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其宣告无效的程序为:
1.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时期期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同时,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有关当事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3.审查程序的中止。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情形的,则可以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则应当恢复审查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4.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分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两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注解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裁定生效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对于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作出的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关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就是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
第四十七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注解
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从来没有存在过。换言之,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就是宣告注册商标从注册时起就无效,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以下事项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上述4类事项,已经执行的,不得以注册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为由,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给予赔偿。
应用
27.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因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应当返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因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将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但是,如果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溯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来讲,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由于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对其支付的商标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