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注解
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等功能的前提,不经使用的商标,不会产生和实现指示商品来源的效果,也无从区分商品。商标使用也是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条件,按照本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也是商标专用权得以保护的基础,按照本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使用还是使商标获得识别性、显著特征以及使商标驰名的重要途径。在有些国家,商标使用还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条件。
应用
28.如何判断商品上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苏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苏州市工商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第四十九条【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解
本条是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处理以及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67条的规定,有本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述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应用
29.如何界定“注册商标使用”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使用争议商标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商标法》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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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第五十条【对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解
本条是对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注册商标因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是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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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第五十一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解
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实行自愿注册,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烟草制品,对这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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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6条
第五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解
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其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因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驰名商标使用的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生效】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