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第2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国家代表性原则

(一)各成员国要求在欧盟机构和官方语言中体现自己的存在

尽管除了欧盟理事会外的所有机构的官员都必须对欧盟的整体利益负责,不代表任何成员国的利益(或者说只能代表全体成员国的利益),不听命于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政府,但这些官员仍然是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各成员国选派。这种选派原则被称为“国家代表性原则”。

从表1-4中可以看出,各成员国在欧盟机构中的席位和表决票数大致上是按照成员国的人口来分配的。各成员国有权提名本国公民前往欧盟各机构工作,但他们必须为欧盟整体的利益服务,不能接受成员国政府的指示。“国家代表性原则”也沿用于欧盟的官方语言,芬兰、瑞典入盟后,欧盟的官方语言从9种增加到11种。1994年,欧盟的翻译班子翻译了1024000页文件,为10000次会议提供了口译。原则上各成员国在欧盟机构中的代表权与其人口成正比,但实际上小国在欧盟机构中的代表权相对于它们的人口来说比大国更大。

表1-4 国家代表性原则在欧盟各个机构中的体现(2005年以前)

表1-4 国家代表性原则在欧盟各个机构中的体现(2005年以前)-续表

(二)国家代表性原则遭遇挑战

在欧盟扩大中,虽然欧盟超国家机构的官员不能代表本国的利益,不能听命于本国政府,但各国政府仍然要求这些机构的官员按照“国家代表性原则”进行分配。这是因为,各个成员国特别是小国担心欧盟机构被大国操纵,因此要求自己的公民拥有进入欧盟所有机构的机会。例如,1995年欧盟第四次扩大后欧盟委员会委员增加到20人,法、德、英、意、西5个成员国各2人,其他10个成员国各1人。

尼斯首脑会议重点讨论了欧盟扩大到27国后欧盟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问题。为了避免欧盟委员会委员人数同步增加,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降低,法国主张第五次扩大后取消每个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委员的惯例,改为由各成员国轮流派任。

法国的动议得到英、德、意、西的赞同,但遭到其他成员国以及当时正在进行入盟谈判的候选国的反对。经过反复争议,最后达成的妥协是:到欧盟成员国增加到27国时再考虑大国的方案;自2005年起,欧盟委员会委员将由每个成员国派出1名委员组成,大国的2个名额将减少为1个;欧盟委员会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27人;自27人的首届欧盟委员会起,委员人选将依照平等原则实行轮换制。确切的名额和轮换次序,将在各申请国签署加入条约后,理事会以一致通过的表决制决定。这意味着自2005年起,欧盟委员会委员人数将与成员国数目保持一致,一旦成员国数目超过27个,就不再实行每个成员国必须有一名欧盟委员会委员的制度,而是实行轮换制。这样,就避免了欧盟未来的扩大将导致欧盟委员会规模无限制扩大的后果。

2007年,缩小欧盟委员会规模的动议写入了《里斯本条约》。该条约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欧盟委员会将缩小规模,包括主席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在内的欧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成员国数量的2/3,欧盟委员会委员根据成员国国民平等轮流担任机制,在成员国国民中选任。简而言之,就是改变原来的一国一人制,采取轮流担任制。

这一模式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国在一定的时间段里在欧盟委员会中将没有本国的委员,因此引起一些小国的担心。因此,爱尔兰于2008年6月12日公投时以53.4%的反对票否决了《里斯本条约》。为消除爱尔兰的疑虑,欧盟理事会在2008年12月11~12日的会议上就此问题做出妥协:只要《里斯本条约》生效,根据必要的法律程序通过一项决定,可以使每个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委员中继续拥有一名本国委员。受到安抚的爱尔兰于2009年10月2日就《里斯本条约》举行了第二次公投,这次公投中《里斯本条约》获得了2/3爱尔兰人的支持。《里斯本条约》最终在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欧盟委员会委员一国一人的模式保留下来。